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代 理 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徐可君 林昭文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魏君婷律師 許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