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38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木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被告甲○○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又被告曾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2117號 被 告 甲○○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嗣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26號、96年度台上字第68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於103年3月13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322巷口小吃店飲用蔘茸酒1瓶後,並與他人發生爭執,隨後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為接獲通報 之員警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3時42分許,在甲○○ 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住處前,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蒐證錄影翻拍畫面10張及錄影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檢 察 官 簡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