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王麗雲 鄭秋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鄭仁哲 律師 被 告 雷世傑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 告 維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上列被告雷世傑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