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登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48號聲 請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 郡 代 理 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高哲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本院103 年度智簡字第5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主文及事實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件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及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登報之本院103 年度智簡字第57號確定判決,被告高哲信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並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為被害人兼告訴人,是以聲請人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依法自屬有據。 三、又聲請人聲請將該上開刑事判決全部刊登,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及聲請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損害,暨前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全文篇幅,以全文刊登顯不具必要性,認為僅就該103 年度智簡字第57號判決之主文及事實刊登於報紙,即足達回復聲請人著作權之效果,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此部分本院認核無必要,爰依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著作權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壹、登報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簡字第57號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主 文 高哲信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犯罪事實:高哲信明知如附表所示「棒球的故事」、「體育新聞」等視聽著作,係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緯來公司)所製作之節目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緯來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及以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緯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4 月21日起至同年5 月18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新莊區輔仁大學附近之租屋處,使用電腦裝接電視卡觀看第四台由緯來公司所製作並公開播送之上開視聽著作,並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將上開視聽著作儲存於電腦硬碟,並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連結至YouTube 網站,使用會員帳號「willyopptv」登入,並將重製後如附表所示之緯來公司所製作之上開視聽著作上傳至YouTube 網站,並以其於Face-Book 社群網站所開設之「我的世界油水多」網頁,提供上開網頁超連結,讓不特定網友可以隨時點選連線觀看,且基於同一之接續犯意,於同年5 月18日,於相同地點,利用電腦設備,以轉播軟體「USTREAM 」公開播送上開視聽著作,讓不特定網友可以點選連線觀看,以此方式侵害緯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緯來公司員工上網瀏覽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貳、登報方式 一、刊登之報紙:蘋果日報。 二、刊登日數:壹天。 三、刊登之版面:A3版全版。 四、刊登之字體:以黑色普通字體;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