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度聲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承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oshi 」商標字樣之手機保護殼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周承頡於民國101 年2 月某日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17樓之7 之「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利用電腦設備以「LONGJETSERVICE」之帳號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上,以新臺幣199 元之價格訊息刊登於網頁上,嗣經警執行網路勤務時發現被告周承頡販賣仿冒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oshi 」商標字樣之手機保護殼1 個,經警方佯裝買家下標購得後,為警察當場查獲並經扣案,而該案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29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moshi 」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 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四、經查,被告周承頡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 月29日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292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而緩起訴期間至103 年1 月28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moshi 」圖樣之手機保護殼1 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7126 號偵查卷宗第5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2925號偵查卷宗第30頁),並有拍賣網站列印資料、中華郵政6 個月內交易明細(晶片卡帳號00000000000000)、「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存簿影本、IP位置查詢紀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刑事告訴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人陳志逢於101 年3 月29日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爭訟之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各1 紙及扣押物品照片4 張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7126 號偵查卷宗第16至43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