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訴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俊欽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尋得王天富(另行審結)同意,登記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聯福資通有限公司(下稱聯福公司,業於102 年3 月29日變更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之登記負責人;於102 年3 月4 日徵得王天富同意,登記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1 之東訊網有限公司(下稱東訊公司)登記負責人;於102 年3 月4 日尋得王柏智同意,登記為址設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l 段23號9 樓之1 之豐華通訊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登記負責人;於102 年3 月14日尋得張軒睿(原名藍峻傑、張峻傑,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55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同意,登記為址設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同)中華路1 段139 號之銀領視界有限公司(下稱銀領公司)登記負責人,再於102 年9 月26日尋得朱紹華同意(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55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登記為銀領公司登記負責人,並變更公司所在地為桃園縣中壢市○○路0000號10樓;於l01 年11月8 日尋得張軒睿同意,登記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藍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藍傑公司)登記負責人,復於102 年4 月25日尋得葉錫詔同意,登記為藍傑公司負責人,並變更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而其於102 年1 月間起至102 年6 月間止為聯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02 年3 月間起至102 年6 月間止為東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02 年3 月4 日起至102 年8 月間止為豐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02 年3 月間起至102 年12月間止為銀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01 年11月間起至102 年8 月間止為藍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其於101 年11月間起102 年3 月3 日止,擔任豐華公司店長,且其實際保管、開立聯福公司、東訊公司、豐華公司、藍傑公司及銀領公司統一發票,係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其明知聯福公司、東訊公司、豐華公司、銀領公司及藍傑公司並無於其擔任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公司,竟接續為下列行為: (一)王俊欽明知聯福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一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行號,竟與王天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聯絡,自102 年2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6 月間某日止,接續以聯福公司名義,自行或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會計人員,虛偽填製如附表一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97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6,303,111元,並將上開發票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3,815,154 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王俊欽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明知東訊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行號,復與王天富共同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3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6 月間某日止,接續以東訊公司名義,自行或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會計人員,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99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77,875,458元,並將上開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將其中96張發票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3,774,347 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三)王俊欽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明知豐華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行號,其於101 年12月間某日、102 年2 月間某日,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幫助如附表三編號2 、3 所示公司逃漏稅部分),於102 年4 月間某日、102 年7 、8 月間與王柏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幫助如附表三編號1 、4 至6 所示公司逃漏稅部分),接續以豐華公司名義,自行或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會計人員,虛偽填製如附表三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58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48,726,460元,並將上開發票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將其中56張發票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356,573 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四)王俊欽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明知銀領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四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行號,其於102 年3 月14日起至102 年9 月25日止,與張軒睿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9 月26日起至102 年12月間某日止,與朱紹華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以銀領公司名義,自行或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知會計人員,虛偽填製如附表四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77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109,842,264 元,並將上開發票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四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5,492,115 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五)王俊欽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明知藍傑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五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行號,其於101 年11月8 日起至102 年4 月24日止與林軒睿,於102 年4 月25日起至102 年8 月間止與葉錫詔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以藍傑公司名義,自行或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知會計人員,虛偽填製如附表五所示登載不實之銷售貨物交易發票共57張,發票銷售金額合計49,007,250元,並將上開發票交付如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供各該營業人將其中56張發票據以分別持向其等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五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404,213 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俊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證人葉錫詔、張軒睿、朱紹華、王冠文於偵訊時陳述明確,且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5 紙、聯福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6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 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各1 份、東訊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2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 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各1 份、豐華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4 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 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1 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各1 份、銀領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4 紙、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1 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2 份、設立登記表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2 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1 紙、變更登記表1 份、藍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4 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2 份、變更登記表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2 紙、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1 份、設立登記表1 份、沈靖軒談話紀錄4 份、古貴香談話紀錄2 份、蘇秀珍談話紀錄2 份、張軒睿、廖津儀、徐林足、張小芳、蕭雅駿談話紀錄各1 份、黃芳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1 份、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查詢、列印5 紙、聯虹科技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2 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5 份在卷可查。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王俊欽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查該次修正,係將該條第3 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予以刪除,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二)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復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俊欽雖非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然其與被告王天富、案外人王柏智、證人張軒睿、朱紹華、葉錫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又其實際保管、開立聯福公司、東訊公司、豐華公司、藍傑公司及銀領公司統一發票,係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揆諸前開說明,即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王俊欽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被告王俊欽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與被告王天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一㈢所為,與案外人王柏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一㈣所為,各與張軒睿、朱紹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一㈤所為,各與張軒睿、葉錫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為,均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上開有該身分之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為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附此敘明。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王俊欽先後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主觀上皆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均侵害相同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王俊欽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規經營公司,或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不法利益而以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影響國家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行為實屬可議,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之發票張數、銷售額、幫助逃漏之稅額,又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且其為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參照,另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承勳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營業稅 │ │ │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張數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1 │正凡盈有限公司 │ 10 │ 7,960,320 │ 398,016 │ 10 │ 7,960,320 │ 398,016 │ ├──┼──────────┼──┼──────┼─────┼───┼──────┼───────┤ │ 2 │品穎企業有限公司 │ 9 │ 7,185,665 │ 359,283 │ 9 │ 7,185,665 │ 359,283 │ ├──┼──────────┼──┼──────┼─────┼───┼──────┼───────┤ │ 3 │盛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 │ 7,961,540 │ 398,077 │ 10 │ 7,961,540 │ 398,077 │ ├──┼──────────┼──┼──────┼─────┼───┼──────┼───────┤ │ 4 │豐華通訊有限公司 │ 1 │ 91,000 │ 4,550 │ 1 │ 91,000 │ 4,550 │ ├──┼──────────┼──┼──────┼─────┼───┼──────┼───────┤ │ 5 │誠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 │ 7,182,905 │ 359,145 │ 9 │ 7,182,905 │ 359,145 │ ├──┼──────────┼──┼──────┼─────┼───┼──────┼───────┤ │ 6 │裕國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6 │12,468,149 │ 623,407 │ 16 │12,468,149 │ 623,407 │ ├──┼──────────┼──┼──────┼─────┼───┼──────┼───────┤ │ 7 │穩誠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5 │11,730,328 │ 586,516 │ 15 │11,730,328 │ 586,516 │ ├──┼──────────┼──┼──────┼─────┼───┼──────┼───────┤ │ 8 │藝萊實業有限公司 │ 10 │ 7,813,420 │ 390,671 │ 10 │ 7,813,420 │ 390,671 │ ├──┼──────────┼──┼──────┼─────┼───┼──────┼───────┤ │ 9 │竑坊實業有限公司 │ 17 │13,909,784 │ 695,489 │ 17 │13,909,784 │ 695,489 │ ├──┴──────────┼──┼──────┼─────┼───┼──────┼───────┤ │ 合 計 │ 97 │76,303,111 │3,815,154 │ 97 │76,303,111 │ 3,815,154 │ └─────────────┴──┴──────┴─────┴───┴──────┴───────┘ 附表二: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營業稅 │ │ │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張數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1 │正凡盈有限公司 │ 9 │ 7,245,160 │ 362,258 │ 9 │ 7,245,160 │ 362,258 │ ├──┼──────────┼──┼──────┼─────┼───┼──────┼───────┤ │ 2 │品穎企業有限公司 │ 10 │ 7,923,220 │ 396,161 │ 9 │ 7,135,220 │ 356,761 │ ├──┼──────────┼──┼──────┼─────┼───┼──────┼───────┤ │ 3 │盛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 │ 8,071,140 │ 403,557 │ 10 │ 8,071,140 │ 403,557 │ ├──┼──────────┼──┼──────┼─────┼───┼──────┼───────┤ │ 4 │誠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 │ 7,331,480 │ 366,574 │ 9 │ 7,331,480 │ 366,574 │ ├──┼──────────┼──┼──────┼─────┼───┼──────┼───────┤ │ 5 │裕國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6 │12,096,792 │ 604,840 │ 16 │12,096,792 │ 604,840 │ ├──┼──────────┼──┼──────┼─────┼───┼──────┼───────┤ │ 6 │穩誠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6 │11,982,600 │ 599,130 │ 16 │11,982,600 │ 599,130 │ ├──┼──────────┼──┼──────┼─────┼───┼──────┼───────┤ │ 7 │藝萊實業有限公司 │ 11 │ 9,136,520 │ 456,826 │ 10 │ 8,316,520 │ 415,826 │ ├──┼──────────┼──┼──────┼─────┼───┼──────┼───────┤ │ 8 │竑坊實業有限公司 │ 18 │14,088,546 │ 704,428 │ 17 │13,308,014 │ 665,401 │ ├──┴──────────┼──┼──────┼─────┼───┼──────┼───────┤ │ 合 計 │ 99 │77,875,458 │3,893,774 │ 96 │75,486,926 │ 3,774,347 │ └─────────────┴──┴──────┴─────┴───┴──────┴───────┘ 附表三: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營業稅 │ │ │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張數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1 │奇摩長江科技有限公司│ 4 │ 700,400 │ 35,020 │ 4 │ 700,400 │ 35,020 │ ├──┼──────────┼──┼──────┼─────┼───┼──────┼───────┤ │ 2 │聯虹科技有限公司 │ 1 │ 91,500 │ 4,575 │ 1 │ 91,500 │ 4,575 │ ├──┼──────────┼──┼──────┼─────┼───┼──────┼───────┤ │ 3 │藍傑科技有限公司 │ 3 │ 293,900 │ 14,695 │ 3 │ 293,900 │ 14,695 │ ├──┼──────────┼──┼──────┼─────┼───┼──────┼───────┤ │ 4 │裕國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5 │14,286,600 │ 714,330 │ 15 │14,286,600 │ 714,330 │ ├──┼──────────┼──┼──────┼─────┼───┼──────┼───────┤ │ 5 │穩誠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4 │14,301,130 │ 715,057 │ 14 │14,301,130 │ 715,057 │ ├──┼──────────┼──┼──────┼─────┼───┼──────┼───────┤ │ 6 │竑坊實業有限公司 │ 21 │19,052,930 │ 952,647 │ 19 │17,457,930 │ 872,897 │ ├──┴──────────┼──┼──────┼─────┼───┼──────┼───────┤ │ 合 計 │58 │48,726,460 │2,436,323 │ 56 │47,131,460 │2,356,573 │ └─────────────┴──┴──────┴─────┴───┴──────┴───────┘ 附表四: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營業稅 │ │ │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張數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1 │同喬科技有限公司 │ 11 │ 5,900,000 │ 295,000 │ 11 │ 5,900,000 │ 295,000 │ ├──┼──────────┼──┼──────┼─────┼───┼──────┼───────┤ │ 2 │提肯軸承傳動股份有限│ 2 │ 562,500 │ 28,125 │ 2 │ 562,500 │ 28,125 │ │ │公司 │ │ │ │ │ │ │ ├──┼──────────┼──┼──────┼─────┼───┼──────┼───────┤ │ 3 │屏程實業有限公司 │ 1 │ 231,580 │ 11,579 │ 1 │ 231,580 │ 11,579 │ ├──┼──────────┼──┼──────┼─────┼───┼──────┼───────┤ │ 4 │豐穎通訊有限公司 │ 2 │ 217,500 │ 10,875 │ 2 │ 217,500 │ 10,875 │ ├──┼──────────┼──┼──────┼─────┼───┼──────┼───────┤ │ 5 │奇摩長江科技有限公司│ 5 │ 958,650 │ 47,933 │ 5 │ 958,650 │ 47,933 │ ├──┼──────────┼──┼──────┼─────┼───┼──────┼───────┤ │ 6 │聯虹科技有限公司 │ 3 │ 1,170,000 │ 58,500 │ 3 │ 1,170,000 │ 58,500 │ ├──┼──────────┼──┼──────┼─────┼───┼──────┼───────┤ │ 7 │聯虹通訊有限公司台中│ 1 │ 196,500 │ 9,825 │ 1 │ 196,500 │ 9,825 │ │ │分公司 │ │ │ │ │ │ │ ├──┼──────────┼──┼──────┼─────┼───┼──────┼───────┤ │ 8 │裕國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4 │ 28,583,000 │1,429,150 │ 14 │ 28,583,000 │1,429,150 │ ├──┼──────────┼──┼──────┼─────┼───┼──────┼───────┤ │ 9 │穩誠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20 │ 38,099,900 │1,904,995 │ 20 │ 38,099,000 │1,904,995 │ ├──┼──────────┼──┼──────┼─────┼───┼──────┼───────┤ │10 │泰億資源再生科技有限│ 4 │ 5,349,834 │ 267,493 │ 4 │ 5,349,834 │ 267,493 │ │ │公司 │ │ │ │ │ │ │ ├──┼──────────┼──┼──────┼─────┼───┼──────┼───────┤ │11 │竑坊實業有限公司 │ 14 │ 28,572,800 │1,428,640 │ 14 │ 28,572,800 │1,428,640 │ ├──┴──────────┼──┼──────┼─────┼───┼──────┼───────┤ │ 合 計 │ 77 │109,842,264 │5,492,115 │ 77 │109,842,264 │5,492,115 │ └─────────────┴──┴──────┴─────┴───┴──────┴───────┘ 附表五: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營業人名稱 │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發票 │銷售額 │營業稅 │ │ │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張數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1 │豐穎通訊有限公司 │ 1 │ 204,000 │ 10,200 │ 1 │ 204,000 │ 10,200 │ ├──┼──────────┼──┼──────┼─────┼───┼──────┼───────┤ │ 2 │豐華通訊有限公司 │ 5 │ 943,050 │ 47,153 │ 5 │ 943,050 │ 47,153 │ ├──┼──────────┼──┼──────┼─────┼───┼──────┼───────┤ │ 3 │聯虹科技有限公司 │ 1 │ 215,500 │ 10,775 │ l │ 215,500 │ 10,775 │ ├──┴──────────┼──┼──────┼─────┼───┼──────┼───────┤ │ 4 │裕國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4 │14,292,400 │ 714,620 │ 14 │14,292,400 │ 714,620 │ ├──┼──────────┼──┼──────┼─────┼───┼──────┼───────┤ │ 5 │穩誠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14 │l4,291,500 │ 714,575 │ 13 │13,368,500 │ 668,425 │ ├──┼──────────┼──┼──────┼─────┼───┼──────┼───────┤ │ 6 │竑坊實業有限公司 │ 22 │19,060,800 │ 953,040 │ 22 │19,060,800 │ 953,040 │ ├──┴──────────┼──┼──────┼─────┼───┼──────┼───────┤ │ 合 計 │ 57 │49,007,250 │2,450,362 │ 56 │48,084,250 │2,404,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