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余君智 蔡淑芬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 告 謝居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