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1號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謝武鵬 原 告 謝陳美珠 被 告 林宇祥 被 告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阿束 訴訟代理人王子綱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1號因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259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謝武鵬 原 告 謝陳美珠 被 告 林宇祥 被 告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王子綱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謝武鵬 原 告 謝陳美珠 被 告 林宇祥 被 告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王子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林宇祥、日友汽車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謝武鵬、謝陳美珠共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貳佰萬已請領完畢),餘額貳佰捌拾萬元,其中壹佰肆拾萬元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20日前匯入原告謝武鵬於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另壹佰肆拾萬元於104 年3 月20日給付原告謝陳美珠完畢。 二、原告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謝武鵬 原 告 謝陳美珠 被 告 林宇祥 被 告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王子綱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