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蔣韻棠 被 告 劉宗林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蔣慧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 103年度審易字第4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