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鍾華旺、林志忠、張松茂、薛能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0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華旺 林志忠 張松茂 薛能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7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松茂、薛能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佰零貳張、計分紙板壹張,均沒收。 鍾華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佰零貳張、計分紙板壹張,均沒收。 林志忠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壹佰零貳張、計分紙板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原載:「..果菜市場0010正安行攤位內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應予更正為:「..果菜市場0010正安行攤位之公共場所」者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對於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有所助長,並有危害於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自無可取,並衡酌被告4 人之素行(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4 份),本件賭博情節,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兼衡被告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應依同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029號被 告 鍾華旺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志忠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松茂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薛能華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華旺、林志忠、張松茂及薛能華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1 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果菜市場0010正安行攤位內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使用四色牌1 副賭博財物,其賭法係以4 人把玩,每人發20張牌、莊家21張牌,先取得8 胡者即可胡牌,渠等另在旁設置計分紙板1 張,其上記載每位玩家之胡牌次數,待最終結算後,胡牌次數最多者,以胡牌5 次為一單位,每單位可贏得咖啡一罐(價值新台幣20元),由其他玩家共同出資購買,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1時45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四色牌102 張及計分紙板1 張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華旺、林志忠、張松茂、薛能華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四色牌102 張及計分紙板1 張等扣案可佐,另有查獲照片11張在卷足稽,被告4 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嫌。扣案之四色牌102 張及計分紙板1 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檢 察 官 鄭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