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瀆職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協立工程行孔德智 陳文二 上列被告協立工程行孔德智、陳文二因詐欺案件(本院102 年度矚訴字第4 號),經原告新北市政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