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奇 被 告 游明宏 黃善恒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