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吳錦美 蔡政峯 被 告 張健宏 依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金鎔 上列被告張健宏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05 年度交訴字第3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