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2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德清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04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歐德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啟祥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伍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一○六年四月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參拾伍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歐德清為啟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啟祥公司)之業務司機,負責業務、行銷、推廣、開發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乃執行業務之人。明知其送貨時向客戶收受之貨款須按時繳回啟祥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啟祥公司接受客戶先收貨再事後付款之單次簽帳交易及月結制度,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於附表所示送貨單或啟祥實業有限公司月結寄單/ 請款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客戶負責人或公司行號之簽名、署押,持以向啟祥公司表示附表所示客戶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意思,再將附表所示之貨款侵吞入己,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客戶及啟祥公司。 二、案經啟祥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德清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啟祥公司代表人劉國立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送貨單影本36張、月結寄單/ 請款單1 張及報表影本3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詢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 年 度臺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最高法院80 年度臺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文書」。末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未得如附表所示客戶同意,而於附表所示之送貨單或啟祥實業有限公司月結寄單/ 請款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署押,而無權製作前揭私文書,再交付告訴人以行使,而用以表示附表所示客戶以簽帳方式支付貨款之用意,係為無製作權人而製作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次查被告係受啟祥公司所僱用之業務司機,負責業務、行銷、推廣、開發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罪。被告自104 年4 年15日起至105 年1 月6日 止,利用業務之便,數次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多次業務侵占並持該偽造之送貨單告訴人以行使之犯行,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犯罪方法及侵害法益均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以實質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業務侵占之犯行,其所為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啟祥公司達成和解,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現於海釣場工作,且有父親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侵占財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失,偶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賠償告訴人部分款項,另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其餘和解款項,此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憑,而告訴人代表人劉國立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再為期被告能確實履行其所承諾之賠償內容,並參酌被告之意願及告訴人代表人所同意之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如主文所示之給付期限、方式,給付告訴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於緩刑期間若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關於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自105 年7 月1 日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刑法第38條、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犯本案業務侵占獲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就本案業與告訴人啟祥公司達成和解,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庭呈之和解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被告依和解內容賠償上開款項,已足剝奪其犯罪利得,而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 (三)如附表所示送貨單或啟祥實業有限公司月結寄單/ 請款單,固為偽造之私文書,且為現行刑法第38條第2 項指之犯罪所生之物,惟上開不實送貨單或啟祥實業有限公司月結寄單/ 請款單,均已交付予告訴人以行使,現由告訴人支配、管領中,被告已失其支配、處分權能,若不宣告沒收,亦不致對社會危害性及再供犯罪使用產生實質重大影響,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按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送貨單或啟祥實業有限公司月結寄單/請款單 上偽造如附表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共35枚,參酌現行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偽造送貨單│ 偽簽署押 │ │ │ │ │ │(新臺幣) │編號 │ │ ├──┼─────┼──────┼────┼───────┼─────┼─────┤ │ 1 │104年4月15│新北市林口區│ 永昇 │2萬3,396元 │048668 │「永昇」1 │ │ │日 │林口路200號 │ │ │ │枚 │ ├──┼─────┼──────┼────┼───────┼─────┼─────┤ │ 2 │104年4月20│新北市林口區│ 永昇 │5,920元 │048748 │「永昇」1 │ │ │日 │林口路200號 │ │ │ │枚 │ ├──┼─────┼──────┼────┼───────┼─────┼─────┤ │ 3 │104年4月20│新北市林口區│ 永昇 │2 萬7,080 元(│042543 │「永昇」1 │ │ │日 │林口路200號 │ │起訴書誤載為1 │ │枚 │ │ │ │ │ │萬7,080 元,業│ │ │ │ │ │ │ │經蒞庭公訴檢察│ │ │ │ │ │ │ │官當庭更正) │ │ │ ├──┼─────┼──────┼────┼───────┼─────┼─────┤ │ 4 │104年4月28│新北市板橋區│ 海村 │3,930元 │049024 │「靜」1枚 │ │ │日 │信義路71號 │ │ │ │ │ ├──┼─────┼──────┼────┼───────┼─────┼─────┤ │ 5 │104年5月5 │新北市板橋區│ 海村 │3,930元 │049185 │「海村廖」│ │ │日 │信義路71號 │ │ │ │1枚 │ ├──┼─────┼──────┼────┼───────┼─────┼─────┤ │ 6 │104年5月25│新北市板橋區│ 海村 │4,600元 │049672 │「靜」1枚 │ │ │日 │信義路71號 │ │ │ │ │ ├──┼─────┼──────┼────┼───────┼─────┼─────┤ │ 7 │104年5月16│新北市板橋區│ 海村 │4,600元 │049475 │「海村廖」│ │ │日 │信義路71號 │ │ │ │1枚 │ ├──┼─────┼──────┼────┼───────┼─────┼─────┤ │ 8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 海村 │2,400元 │041707 │「朱妍晞」│ │ │15日 │信義路71號 │ │ │ │ 1枚 │ ├──┼─────┼──────┼────┼───────┼─────┼─────┤ │ 9 │104年6月5 │新北市新莊區│ 玖濃 │7,320元 │049984 │「璁」1枚 │ │ │日 │西盛街256號 │ │ │ │ │ ├──┼─────┼──────┼────┼───────┼─────┼─────┤ │ 10 │104年6月12│新北市新莊區│ 玖濃 │5,920元 │042666 │「璁」1枚 │ │ │日 │西盛街256號 │ │ │ │ │ ├──┼─────┼──────┼────┼───────┼─────┼─────┤ │ 11 │104年4月30│新北市板橋區│ 玄聖宮 │1萬0,600元 │049066 │「李」1枚 │ │ │日 │中山路1段206│ 李先生 │ │ │ │ │ │ │巷135號 │ │ │ │ │ ├──┼─────┼──────┼────┼───────┼─────┼─────┤ │ 12 │104年11月 │新北市板橋區│ 玄聖宮 │1萬4,100元 │041076 │「李」1枚 │ │ │11日 │中山路1段206│ 李先生 │ │ │ │ │ │ │巷135號 │ │ │ │ │ ├──┼─────┼──────┼────┼───────┼─────┼─────┤ │ 13 │104年12月3│新北市板橋區│ 玄聖宮 │2,800元 │041336 │「李」1枚 │ │ │日 │中山路1段206│ 李先生 │ │ │ │ │ │ │巷135號 │ │ │ │ │ ├──┼─────┼──────┼────┼───────┼─────┼─────┤ │ 14 │104年12月7│新北市板橋區│ 玄聖宮 │1萬1,500元 │041383 │ 無 │ │ │日 │中山路1段206│ 李先生 │ │ │ │ │ │ │巷135號 │ │ │ │ │ ├──┼─────┼──────┼────┼───────┼─────┼─────┤ │ 15 │104年6月25│新北市五股區│ 宣德 │5,300元 │042929 │無法辨識之│ │ │日 │成泰路1段189│ │ │ │署名1枚 │ │ │ │巷3號 │ │ │ │ │ ├──┼─────┼──────┼────┼───────┼─────┼─────┤ │ 16 │104年12月 │新北市三重區│ 三台 │8,940元 │041880 │ 無 │ │ │19日 │中山路201巷 │ │ │ │ │ │ │ │12號 │ │ │ │ │ ├──┼─────┼──────┼────┼───────┼─────┼─────┤ │ 17 │105年1月8 │新北市三重區│ 三台 │8,640元 │042170 │ 無 │ │ │日 │中山路201巷 │ │ │ │ │ │ │ │12號 │ │ │ │ │ ├──┼─────┼──────┼────┼───────┼─────┼─────┤ │ 18 │104年12月 │新北市蘆洲區│ 尚億 │4,200元 │041910 │「蘇」1枚 │ │ │24日 │民族路380號 │ │ │ │ │ ├──┼─────┼──────┼────┼───────┼─────┼─────┤ │ 19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宏長小吃│1萬2,000元 │041845 │「劉」1枚 │ │ │31日 │雙十路3段60 │ │ │ │ │ │ │ │號 │ │ │ │ │ ├──┼─────┼──────┼────┼───────┼─────┼─────┤ │ 20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宏長小吃│1萬1,750元 │041734 │「劉」1枚 │ │ │16日 │雙十路3段60 │ │ │ │ │ │ │ │號 │ │ │ │ │ ├──┼─────┼──────┼────┼───────┼─────┼─────┤ │ 21 │104年12月1│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6,180元 │041428 │在「啟祥實│ │ │日 │中山路2段412│ │ │ │業有限公司│ │ │ │巷28號 │ │ │ │月結寄單/ │ │ │ │ │ │ │ │請款單」(│ │ │ │ │ │ │ │電腦編號 │ │ │ │ │ │ │ │00238)偽 │ │ │ │ │ │ │ │簽「張」1 │ │ │ │ │ │ │ │枚 │ ├──┼─────┼──────┼────┼───────┼─────┼─────┤ │ 22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6,180元 │041940 │「張」1枚 │ │ │26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23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6,180元 │042015 │「張」1枚 │ │ │30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24 │104年12月3│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5,030元 │041338 │同編號21 │ │ │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25 │104年12月5│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3,830元 │041481 │「張」1枚 │ │ │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 │ │ │ │ │ ├──┼─────┼──────┼────┼───────┼─────┼─────┤ │ 26 │104年12月8│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4,700元 │041398 │同編號21 │ │ │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7,380元 │041615 │同編號21 │ │ │12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2,800元 │041712 │同編號21 │ │ │15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6,325元 │041883 │同編號21 │ │ │19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104年12月 │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6,835元 │041777 │同編號21 │ │ │22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31 │105年1月8 │新北市板橋區│ 嘉祥 │10,930元 │042189 │「張」1枚 │ │ │日 │中山路2段412│ │ │ │ │ │ │ │巷28號 │ │ │ │ │ ├──┼─────┼──────┼────┼───────┼─────┼─────┤ │ 32 │104年12月5│新北市板橋區│ 水上鮮 │6,000元 │041479 │「阿麗」1 │ │ │日 │館前東路126 │ │ │ │枚 │ │ │ │號 │ │ │ │ │ ├──┼─────┼──────┼────┼───────┼─────┼─────┤ │ 33 │105年1月5 │新北市板橋區│ 水上鮮 │6,000元 │042105 │「陳邑蓁」│ │ │日 │館前東路126 │ │ │ │1枚 │ │ │ │號 │ │ │ │ │ ├──┼─────┼──────┼────┼───────┼─────┼─────┤ │ 34 │104年10月 │新北市板橋區│壹鼎食堂│3,480元 │040658 │「鄧芳宇」│ │ │24日 │三民路2段91 │ │ │ │1枚 │ │ │ │號 │ │ │ │ │ ├──┼─────┼──────┼────┼───────┼─────┼─────┤ │ 35 │104年11月 │新北市板橋區│ 業順 │8,800元 │041257 │「陳」1枚 │ │ │21日 │漢生西路89巷│ │ │ │ │ │ │ │4號 │ │ │ │ │ ├──┼─────┼──────┼────┼───────┼─────┼─────┤ │ 36 │104年10月3│新北市板橋區│ 葉媽媽 │5,750元 │040255 │「葉媽媽」│ │ │日 │松柏街1巷33 │ │ │ │1枚 │ │ │ │號 │ │ │ │ │ ├──┼─────┼──────┼────┼───────┼─────┼─────┤ │ 37 │104年9月15│新北市三重區│ 葉太太 │1萬2,110元 │044954 │「葉」1枚 │ │ │日 │力行路1段38 │ │ │ │ │ │ │ │巷17號 │ │ │ │ │ ├──┼─────┼──────┼────┼───────┼─────┼─────┤ │ 38 │104年12月 │新北市泰山區│ 生川 │9,600元 │041631 │「中青羅」│ │ │14日 │泰林路2段117│ │ │ │1枚 │ │ │ │號 │ │ │ │ │ ├──┼─────┼──────┼────┼───────┼─────┼─────┤ │ 39 │105年1月4 │新北市泰山區│ 生川 │9,600元 │042078 │「中青」1 │ │ │日 │泰林路2段117│ │ │ │枚 │ │ │ │號 │ │ │ │ │ ├──┼─────┼──────┼────┼───────┼─────┼─────┤ │ 40 │105年1月8 │新北市三重區│ 彰南 │9,600元 │042172 │「明慧」1 │ │ │日 │大智街45之2 │ │ │ │枚 │ │ │ │號 │ │ │ │ │ ├──┼─────┼──────┼────┼───────┼─────┼─────┤ │ 41 │104年9月8 │不詳 │ 嘉樂福 │3,375 元(起訴│044857 │「林依梅」│ │ │日 │ │ │書誤載為6,300 │ │1枚 │ │ │ │ │ │元,業經蒞庭公│ │ │ │ │ │ │ │訴檢察官當庭更│ │ │ │ │ │ │ │正) │ │ │ ├──┼─────┼──────┼────┼───────┼─────┼─────┤ │ 42 │105年1月4 │新北市新莊區│ 尚聯 │6,300元 │042079 │「張子云」│ │ │日 │民安西路426 │ │ │ │1枚 │ │ │ │之10號 │ │ │ │ │ ├──┼─────┼──────┼────┼───────┼─────┼─────┤ │ 43 │104年10月 │新北市板橋區│ 四維 │2,800元 │040652 │「洪」1枚 │ │ │24日 │四維路104號2│ │ │ │ │ │ │ │樓 │ │ │ │ │ ├──┼─────┼──────┼────┼───────┼─────┼─────┤ │ 44 │105年1月6 │新北市板橋區│ 好友 │3,600元 │042109 │「呂瑞昌」│ │ │日 │篤行路3段玉 │ │ │ │1枚 │ │ │ │平巷76弄13號│ │ │ │ │ ├──┼─────┼──────┼────┼───────┼─────┼─────┤ │ │ │ │ 總計 │33萬2,311 元 │ 總計│署押共35枚│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