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春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3236、4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 ㈠①被告張美春從事珠寶、玉飾等物品之買賣工作,先自民國87年間某日起至89年間某日止,以小額交易方式與告訴人楊淑華、張曼玲、闕鐵城(下稱楊淑華等人)進行交易,待得到告訴人楊淑華等人之信任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其財務已陷於困難,而隱瞞此項事實,於89年9 月間某日起,以急需進貨為由,使告訴人楊淑華等人陷於錯誤,連續向告訴人楊淑華等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珠寶,並以自己簽發或他人客票交付予告訴人楊淑華等人作為取信之憑證,被告在詐得前揭珠寶後,隨即將上開珠寶之部分分別典當予址設臺北市○○路000 巷0 號「同裕當舖」、臺北市○○○路000 巷00號「永安當舖」,使告訴人楊淑華等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珠寶損害。②詎被告為免告訴人楊淑華等人事後發覺受騙而向其追究,竟意圖使被害人賴寶源(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受刑事處分,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珠寶已經渠分別向前揭同裕當舖、永安當舖及質押在陳素英處,竟於90年1 月7 日11時許,至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誣告被害人賴寶源於90年1 月7 日4 時許,與渠共同至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百麗旅店」606 號室投宿時,趁被告熟睡之際,竊取現金新臺幣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珠寶,致使刑事追訴機關開始無意義之刑事追訴工作。 ㈡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為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所明定。查本案追訴權時效於被告行為後即90年1 月7 日業已開始進行,惟時效完成前,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被告所涉上開罪名,其法定刑之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同條款則加長為2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前開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計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關於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規定。 三、次按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 號解釋闡釋在案。再者,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其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四分之一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另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亦經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甚詳。又按牽連犯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應分別計算,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起訴意旨認被告於89年9 月間某日起,連續向告訴人楊淑華等人施用詐術,詐得附表所示之珠寶,其所涉多次詐欺罪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又認上開連續詐欺罪嫌,與其嗣於90年1 月7 日所涉誣告罪嫌間,具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有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其追訴權時效即應分別計算。故被告所涉上開詐欺罪嫌,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涉誣告罪嫌,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均為10年。而依起訴意旨所載,被告上開二罪嫌之行為終了日至遲均為90年1 月7 日,又前開案件前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0年1 月29日開始偵辦,此有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上該署收案戳章1 枚在卷可查(見90年度偵字第3236號卷第1 頁),並於92年6 月26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經本院於93年5 月14日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到案,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亦有本院93年板院通刑育科緝字第347 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被告所犯詐欺、誣告罪嫌,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0年1 月7 日起算,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經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間即為12年6 月,再加計開始實施偵查日即90年1 月29日至本院通緝發布日即93年5 月14日之期間計3 年3 月又16日,其上開二罪嫌之追訴權之時效均業於105 年10月23日完成,故本件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綜上所述,本件既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告訴人 │ 物品去向 │ ├──┼───────┼───┼────┼───────────┤ │ 1 │南洋珠鍊 │1條 │張曼玲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 2 │翡翠手鐲 │1條 │陳燕子 │ │ ├──┼───────┼───┼────┼───────────┤ │ 3 │冰青手鐲 │36個 │楊淑華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 4 │翡翠墜子 │2大盒 │張曼玲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 │ │楊淑華 │ │ ├──┼───────┼───┼────┼───────────┤ │ 5 │蝴蝶翡翠別針 │2只 │楊淑華 │ │ ├──┼───────┼───┼────┼───────────┤ │ 6 │蝴蝶南洋珠翡翠│1只 │楊淑華 │ │ │ │別針 │ │ │ │ ├──┼───────┼───┼────┼───────────┤ │ 7 │珊瑚祖母綠 │1組 │楊淑華 │ │ ├──┼───────┼───┼────┼───────────┤ │ 8 │南洋珠墜 │5只 │張曼玲 │ │ │ │(白珠) │ │ │ │ ├──┼───────┼───┼────┼───────────┤ │ 9 │南洋珠耳環 │5對 │張曼玲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 │ │楊淑華 │ │ ├──┼───────┼───┼────┼───────────┤ │ 10 │冰老坑墜 │8只 │楊淑華 │ │ ├──┼───────┼───┼────┼───────────┤ │ 11 │翡翠古錢墜桃形│2只 │張曼玲 │ │ │ │翡翠墜 │ │ │ │ ├──┼───────┼───┼────┼───────────┤ │ 12 │南洋珠別針 │6只 │張曼玲 │ │ ├──┼───────┼───┼────┼───────────┤ │ 13 │冰青大墜子 │4只 │楊淑華 │ │ ├──┼───────┼───┼────┼───────────┤ │ 14 │翡翠別針 │4只 │蔡麗香 │ │ ├──┼───────┼───┼────┼───────────┤ │ 15 │南洋珠套鍊 │3條 │張曼玲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黑珠) │ │楊淑華 │ │ ├──┼───────┼───┼────┼───────────┤ │ 16 │珊瑚珠鍊冰青三│3只 │楊淑華 │ │ │ │彩墜 │ │ │ │ ├──┼───────┼───┼────┼───────────┤ │ 17 │珠鍊老坑墜 │1只 │楊淑華 │ │ ├──┼───────┼───┼────┼───────────┤ │ 18 │碧璽墜蛋面 │2只 │張曼玲 │ │ ├──┼───────┼───┼────┼───────────┤ │ 19 │碧璽墜 │1只 │張曼玲 │ │ ├──┼───────┼───┼────┼───────────┤ │ 20 │冰老坑薄片 │4只 │楊淑華 │ │ ├──┼───────┼───┼────┼───────────┤ │ 21 │冰老坑薄片 │4只 │楊淑華 │ │ ├──┼───────┼───┼────┼───────────┤ │ 22 │珊瑚+翡翠別針│大、小│張曼玲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 │各1只 │ │ │ ├──┼───────┼───┼────┼───────────┤ │ 23 │戒指 │40個 │張曼玲 │ │ │ │ │ │楊淑華 │ │ │ │ │ │闕鐵城 │ │ ├──┼───────┼───┼────┼───────────┤ │ 24 │戒指 │20個 │存貨 │ │ ├──┼───────┼───┼────┼───────────┤ │ 25 │鑽石裸石 │3個 │張曼玲 │典當於同裕當鋪 │ ├──┼───────┼───┼────┼───────────┤ │ 26 │翡翠玉鐲 │1只 │高太太 │ │ ├──┼───────┼───┼────┼───────────┤ │ 27 │紅寶套鍊、藍寶│5條 │ -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套鍊、鑽石套鍊│ │ │ │ ├──┼───────┼───┼────┼───────────┤ │ 28 │ROLEX手錶 │1只 │張美春 │ │ ├──┼───────┼───┼────┼───────────┤ │ 29 │南洋珠套鍊 │2條 │張曼玲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 30 │祖母綠10.76 克│1個 │廖李得用│ │ │ │拉 │ │ │ │ ├──┼───────┼───┼────┼───────────┤ │ 31 │鑽戒 │2個 │客戶 │ │ ├──┼───────┼───┼────┼───────────┤ │ 32 │翡翠猴採桃墜+│各1只 │楊淑華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耳環 │ │ │ │ ├──┼───────┼───┼────┼───────────┤ │ 33 │鑽鐲 │3個 │張曼玲 │ │ ├──┼───────┼───┼────┼───────────┤ │ 34 │紅寶鐲 │1個 │張曼玲 │ │ ├──┼───────┼───┼────┼───────────┤ │ 35 │紅寶、藍寶手鍊│2條 │張曼玲 │ │ ├──┼───────┼───┼────┼───────────┤ │ 36 │蝴蝶尾戒 │8只 │闕鐵城 │ │ ├──┼───────┼───┼────┼───────────┤ │ 37 │紅寶尾戒 │1只 │ - │ │ ├──┼───────┼───┼────┼───────────┤ │ 38 │南洋珠半珠墜、│各1個 │ - │ │ │ │半珠鐲 │ │ │ │ ├──┼───────┼───┼────┼───────────┤ │ 39 │白底青珠耳環 │2個 │楊淑華 │ │ ├──┼───────┼───┼────┼───────────┤ │ 40 │小白珠墜 │5只 │張曼玲 │質押在關係人陳素英身上│ │ │ │ │ │ │ ├──┼───────┼───┼────┼───────────┤ │ 41 │K鍊 │10條 │張曼玲 │ │ ├──┼───────┼───┼────┼───────────┤ │ 42 │紅寶耳環、紅寶│各1只 │ - │ │ │ │耳環 │ │ │ │ ├──┼───────┼───┼────┼───────────┤ │ 43 │2.42克拉裸石 │3個 │闕鐵城 │ │ ├──┼───────┼───┼────┼───────────┤ │ 44 │2.09克拉戒指 │1個 │朱美燕 │ │ ├──┼───────┼───┼────┼───────────┤ │ 45 │特殊蛋面 │1個 │楊淑華 │ │ ├──┼───────┼───┼────┼───────────┤ │ 46 │蛋面墜(小) │1個 │楊淑華 │ │ ├──┼───────┼───┼────┼───────────┤ │ 47 │蛋面墜(大) │1個 │楊淑華 │ │ ├──┼───────┼───┼────┼───────────┤ │ 48 │蝴蠂紅寶別針雙│1個 │楊淑華 │ │ │ │用墜 │ │ │ │ ├──┼───────┼───┼────┼───────────┤ │ 49 │翡翠高檔墜 │2個 │楊淑華 │ │ ├──┼───────┼───┼────┼───────────┤ │ 50 │鑽戒 │5只 │張曼玲 │ │ │ │(1.0 克拉) │2只 │闕鐵城 │ │ │ │(0.3 克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