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曹琇敏 陳宗成 被 告 邱健齊 銳益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建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健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