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 告 林世騰 林金素 林春男 被 告 林國瑋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