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原 告 林楊富婷 林美純 林文祺 林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被 告 田一川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訴字第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