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5號原 告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被 告 桑治祥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