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67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東佳 程惠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9932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37213 號、107 年度偵字第4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東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惠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呂東佳與程惠英原為配偶關係;程惠英於民國96年10月4 日至102 年5 月23日擔任苗栗鑫鋼業有限公司(於102 年5 月24日更名金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呂東佳則為金藝公司、光保實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3 月6 日更名東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保公司)及國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國合公司)之總經理,2 人實際參與上開公司經營,均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竟為下列犯行:㈠呂東佳自95年7 月起至102 年10月止,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程惠英則自96年10月4 日至102 年5 月23日間擔任金藝公司負責人期間,與呂東佳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金藝公司並無如附表一「發票年月」所示期間銷貨與如各該「營業人名稱」欄公司之事實,竟以金藝公司名義,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35 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1,144,394 元,分別交與如附表一「營業人名稱」欄所示東保公司等作為進項憑證;嗣經如附表一編號2 至19所示毅豐鋼業有限公司等持以充作自金藝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如「扣抵銷項稅額」欄所示營業稅額,呂東佳、程惠英即共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上開毅豐鋼業有限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總計10,723,555元(程惠英僅於擔任金藝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㈡呂東佳自95年10月至97年4 月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東保公司並無如附表二「發票年月」所示期間銷貨與如各該編號「營業人名稱」欄公司之事實,竟以東保公司名義,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57紙,銷售金額共計54,897,016元,分別交與如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台公司)等作為進項憑證;嗣經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持以充作自東保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如「扣抵銷項稅額」欄所示營業稅額,呂東佳即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編號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2,744,85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㈢呂東佳自99年9 月至103 年6 月間,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國合公司並無如附表三「發票年月」所示期間銷貨與如各該「營業人名稱」欄公司之事實,竟以國合公司名義,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76 紙,銷售金額共計143,714,277 元,分別交與如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所示東保公司等作為進項憑證;嗣經如附表三所示公司持以充作自國合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如「扣抵銷項稅額」欄所示營業稅額(編號1A部分未發生逃漏稅之結果),呂東佳即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三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6,110,84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同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本件被告呂東佳、程惠英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67 號卷第207 頁、108 年度重訴字第10號卷第78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提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上開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無疑;至於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亦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呂東佳對於事實欄一、㈠、㈡、㈢所載犯行、被告程惠英對於事實欄一、㈠所載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程李秀娥即南台公司登記負責人、黃寬柔即東保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俊英即金藝公司登記負責人,簡伶珠即受託代辦金藝公司營業稅申報之業者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金藝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光保公司登記資料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影本、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進銷分析表、買賣合約書、送貨單、統一發票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413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涉案相關公司交易鍊表、金藝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相關資料、97年1 月至102 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國合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異動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資料、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通報資料(昌盛機電公司移送書及進銷分銷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銷分析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6 年10月24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62165092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6 年10月31日北區國稅中、壢銷稽字第1060601868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 年2 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1001493號函(見104 年度偵緝字第1108號卷第80頁、第91頁至第99頁、中區國稅局資料卷第23頁至第283 頁反面、第347 頁至第356 頁反面、第379 頁至第423 頁反面、第430 頁至第465 頁、106 年度偵字第37213 號卷第213 頁、105 年度偵字第19932 號卷㈠第91頁至第101 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861 號卷第2 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832 號卷第9 頁至第32頁、第79頁至第93頁反面、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卷第227 頁、第231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67 號卷第239 頁)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呂東佳於附表一至三所示發票期間,因信用不良,只能以金藝公司、東保公司及國合公司之總經理身份執行業務,為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無訛,亦據被告呂東佳於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67 號卷第280 頁),足認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呂東佳如事實欄一、㈠所載犯罪期間內,商業會計法及刑法雖於95年5 月26日、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然被告呂東佳上開接續犯行既已延續至新法施行後,應均逕行適用新法之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 月16日施行,針對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設有減刑之明文。本件被告呂東佳如事實欄一、㈠、㈡所載之犯罪行為,均延續至96年4 月24日後,自無適用該條例減刑之餘地。至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該條第3 項之規定,惟僅係配合同法第33條而為修正,且該條第1 項部分並未修正,故並無比較新舊法問題,均先予說明。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呂東佳、程惠英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三編號1A部分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詳後述)。被告2 人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程惠英擔任金藝公司登記負責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程惠英就事實欄一、㈠及被告呂東佳就事實欄一、㈠、㈡、㈢所載各項犯行,係分別以同一公司名義,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顯係分別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彼此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另被告2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就該等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被告2 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又被告呂東佳分別以金藝公司、東保公司及國合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其期間或有重疊,然上開公司址設既非一處,又分具獨立法人格,犯案地點亦不相同,且開立不實發票交與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公司組合均非一致,自無從視為接續犯而以同一罪論,是被告呂東佳上開所犯3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呂東佳擔任金藝公司、東保公司、國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程惠英則任金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2 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程惠英提供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主要負責貨物進出及銀行匯款,於本案犯行尚非居於主導角色、被告2 人均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呂東佳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再被告程惠英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1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於98年7 月17日判決確定,緩刑期滿未遭撤銷,該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與被告呂東佳原為夫妻關係,亦為金藝公司員工,嗣因擔任金藝公司登記負責人,一時失慮,致涉犯本案罪行,惟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足認其確有悔悟之意,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本件對被告程惠英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呂東佳、程惠英明知金藝公司於96年4 月至97年4 月間並無向東保公司銷貨之事實,二人竟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交與東保公司,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東保公司逃漏稅捐833,675 元(附表一編號1 部分);②被告呂東佳明知國合公司於99年9 月至99年12月間並無向東保公司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交與東保公司,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東保公司逃漏稅捐200,654 元(附表三編號1A部分)。因認被告2 人此部分行為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關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㈢查東保公司有持附表一編號1 及附表三編號1A所示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東保公司進項稅額,固有金藝公司、國合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在卷可稽。惟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函覆本院稱,東保公司涉嫌部分虛進虛銷,另經告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惟95年10月至99年12月間,東保公司虛報之銷項金額大於虛報之進項金額,核無逃漏實際交易應納稅額之情事等語,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6 年10月24日中區國稅臺灣中銷售字第106216509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卷第227 頁),此部分東保公司既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是以被告呂東佳、程惠英自亦不構成幫助東保公司逃漏稅捐之罪名,揆諸前揭說明,原應為被告2 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此部分所涉犯行,與前述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檢察官黃佳彥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新│扣抵銷項稅額( 新│ │號│名 稱 │ │ │臺幣/ 元) │臺幣/ 元) │ ├─┼────┼─────┼──┼──────┼────────┤ │1 │東保公司│96年4 月至│23 │ 16,673,476│ 833,675 │ │ │ │97年4 月 │ │ │ (無逃漏稅) │ ├─┼────┼─────┼──┼──────┼────────┤ │2 │毅豐鋼業│95年2 月至│75 │ 53,292,201│ 2,664,610 │ │ │有限公司│98年6 月 │ │ │ │ ├─┼────┼─────┼──┼──────┼────────┤ │3 │九鋼實業│95年6 月至│31 │ 28,835,515│ 1,441,775 │ │ │有限公司│96年10月 │ │ │ │ ├─┼────┼─────┼──┼──────┼────────┤ │4 │昌盛機電│99年7 月至│12 │ 6,727,992│ 336,400 │ │ │有限公司│100 年4 月│ │ │ │ ├─┼────┼─────┼──┼──────┼────────┤ │5 │永裕銓企│99年11月至│43 │ 32,539,153│ 1,626,959 │ │ │業有限公│102 年10月│ │ │ │ │ │司 │ │ │ │ │ ├─┼────┼─────┼──┼──────┼────────┤ │6 │科瑞帝鋼│97年7 月至│37 │ 25,202,140│ 1,260,111 │ │ │業股份有│99年12月 │ │ │ │ │ │限公司 │ │ │ │ │ ├─┼────┼─────┼──┼──────┼────────┤ │7 │伸義精密│99年7 月至│23 │ 15,981,067│ 799,054 │ │ │有限公司│101 年4 月│ │ │ │ ├─┼────┼─────┼──┼──────┼────────┤ │8 │華澄實業│99年3 月至│20 │ 12,285,581│ 614,280 │ │ │有限公司│101 年4 月│ │ │ │ ├─┼────┼─────┼──┼──────┼────────┤ │9 │東方農場│97年7 月至│11 │ 7,447,839│ 372,394 │ │ │生技股份│98年2 月 │ │ │ │ │ │有限公司│ │ │ │ │ ├─┼────┼─────┼──┼──────┼────────┤ │10│兆藝交通│98年11月至│14 │ 6,821,964│ 341,098 │ │ │工程有限│102 年4 月│ │ │ │ │ │公司 │ │ │ │ │ ├─┼────┼─────┼──┼──────┼────────┤ │11│焜亨有限│98年7 月至│11 │ 6,630,114│ 331,506 │ │ │公司 │99年2 月 │ │ │ │ ├─┼────┼─────┼──┼──────┼────────┤ │12│善苗工業│99年11月至│8 │ 4,450,468│ 222,524 │ │ │有限公司│101 年10月│ │ │ │ ├─┼────┼─────┼──┼──────┼────────┤ │13│兆藝營造│99年3 月至│7 │ 4,050,877│ 202,544 │ │ │有限公司│102 年2 月│ │ │ │ ├─┼────┼─────┼──┼──────┼────────┤ │14│龍祥營造│102 年1 月│6 │ 3,055,550│ 152,778 │ │ │股份有限│至102 年6 │ │ │ │ │ │公司 │月 │ │ │ │ ├─┼────┼─────┼──┼──────┼────────┤ │15│雄傑實業│101年5月至│4 │ 2,283,898│ 114,195 │ │ │有限公司│101年6月 │ │ │ │ ├─┼────┼─────┼──┼──────┼────────┤ │16│達盛企業│100年7月至│2 │ 1,569,722│ 78,486 │ │ │社 │100年8月 │ │ │ │ ├─┼────┼─────┼──┼──────┼────────┤ │17│祥達鑫業│98年11月至│2 │ 1,510,640│ 75,532 │ │ │有限公司│98年12月 │ │ │ │ ├─┼────┼─────┼──┼──────┼────────┤ │18│茂植企業│99年3 月至│4 │ 988,015│ 49,400 │ │ │社 │102 年6 月│ │ │ │ ├─┼────┼─────┼──┼──────┼────────┤ │19│祥寶機械│99年9 月至│2 │ 798,182│ 39,909 │ │ │工程企業│99年10月 │ │ │ │ │ │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335 │ 231,144,394│ 10,723,555 │ │ │ │ │(編號1 已扣除)│ │ │ │ │ │ └────────────┴──┴──────┴────────┘ 附表二: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新│扣抵銷項稅額(│ │號│名 稱 │ │ │臺幣/ 元) │新臺幣/ 元) │ ├─┼────┼─────┼──┼──────┼───────┤ │1 │南台工業│95年11月至│4 │ 3,544,648│ 177,234│ │ │股份有限│95年12月 │ │ │ │ │ │公司 ├─────┼──┼──────┼───────┤ │ │ │96年1 月至│13 │ 18,100,436│ 905,021│ │ │ │3 月、8 月│ │ │ │ │ │ │、9 月、11│ │ │ │ │ │ │月 │ │ │ │ │ │ ├─────┼──┼──────┼───────┤ │ │ │97年1 月至│5 │ 4,001,895│ 200,094│ │ │ │2 月 │ │ │ │ │ │ ├─────┼──┼──────┼───────┤ │ │ │小計 │22 │ 25,646,979│ 1,282,349│ ├─┼────┼─────┼──┼──────┼───────┤ │2 │九鋼實業│95年10月至│7 │ 5,512,757│ 275,638│ │ │有限公司│12月 │ │ │ │ │ │ ├─────┼──┼──────┼───────┤ │ │ │96年1 月至│4 │ 4,405,390│ 220,270│ │ │ │2 月、8 月│ │ │ │ │ │ ├─────┼──┼──────┼───────┤ │ │ │小計 │11 │ 9,918,147│ 495,908│ ├─┼────┼─────┼──┼──────┼───────┤ │3 │毅豐鋼業│95年12月 │1 │ 554,408│ 27,720│ │ │有限公司├─────┼──┼──────┼───────┤ │ │ │96年5 月 │4 │ 2,015,214│ 100,761│ │ │ ├─────┼──┼──────┼───────┤ │ │ │小計 │5 │ 2,569,622│ 128,481│ ├─┼────┼─────┼──┼──────┼───────┤ │4 │鑫中冠實│96年9 月 │2 │ 2,740,000│ 137,000│ │ │業股份有├─────┼──┼──────┼───────┤ │ │限公司 │97年3 月至│9 │ 8,017,220│ 400,862│ │ │ │4 月 │ │ │ │ │ │ ├─────┼──┼──────┼───────┤ │ │ │小計 │11 │ 10,757,220│ 537,862│ ├─┼────┼─────┼──┼──────┼───────┤ │5 │金藝公司│96年5 月 │8 │ 6,005,048│ 300,253│ │ │ │ │ │ │ │ ├─┼────┴─────┼──┼──────┼───────┤ │ │合計 │57 │ 54,897,016│ 2,744,853│ └─┴──────────┴──┴──────┴───────┘ 附表三: ┌─┬────┬─────┬──┬──────┬────────┐ │編│營業人 │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新│扣抵銷項稅額(新│ │號│名 稱 │ │ │臺幣/ 元) │臺幣/ 元) │ ├─┼────┼─────┼──┼──────┼────────┤ │1A│東保公司│99年9 月至│8 │ 4,013,059│ 200,654 │ │ │ │99年12月 │ │ │(無逃漏稅) │ ├─┤ ├─────┼──┼──────┼────────┤ │1B│ │100年1月至│23 │ 13,468,569│ 673,428 │ │ │ │101年4月 │ │ │ │ ├─┤ ├─────┼──┼──────┼────────┤ │ │ │小計 │31 │ 17,481,628│ │ ├─┼────┼─────┼──┼──────┼────────┤ │2 │金藝公司│100年6月至│22 │ 17,896,037│ 894,804 │ │ │ │102年6月 │ │ │ │ ├─┼────┼─────┼──┼──────┼────────┤ │3 │南台工業│100 年5 月│49 │ 39,619,779│ 1,980,991 │ │ │股份有限│至102 年10│ │ │ │ │ │公司 │月 │ │ │ │ ├─┼────┼─────┼──┼──────┼────────┤ │4 │昌盛機電│99年12月 │1 │ 514,810│ 25,741 │ │ │有限公司│ │ │ │ │ ├─┼────┼─────┼──┼──────┼────────┤ │5 │達力科技│100 年7 月│4 │ 2,245,947│ 112,298 │ │ │實業業有│至100 年8 │ │ │ │ │ │限公司 │月 │ │ │ │ ├─┼────┼─────┼──┼──────┼────────┤ │6 │力祥機械│102 年7 月│11 │ 9,472,013│ 473,599 │ │ │工業有限│至102 年10│ │ │ │ │ │公司 │月 │ │ │ │ ├─┼────┼─────┼──┼──────┼────────┤ │7 │世業企業│101 年11月│1 │ 36,462│ 1,673 │ │ │社 │ │ │ │ │ ├─┼────┼─────┼──┼──────┼────────┤ │8 │小米熊企│103 年3 月│12 │ 7,351,765│ 367,589 │ │ │業有限公│至103 年6 │ │ │ │ │ │司 │月 │ │ │ │ ├─┼────┼─────┼──┼──────┼────────┤ │9 │正辛企業│101 年12月│1 │ 93,894│ 4,699 │ │ │有限公司│ │ │ │ │ ├─┼────┼─────┼──┼──────┼────────┤ │10│桓昊有限│101 年11月│2 │ 1,180,573│ 59,029 │ │ │公司 │至101 年12│ │ │ │ │ │ │月 │ │ │ │ ├─┼────┼─────┼──┼──────┼────────┤ │11│允山金屬│101 年11月│1 │ 96,908│ 4,845 │ │ │有限公司│ │ │ │ │ ├─┼────┼─────┼──┼──────┼────────┤ │12│誼力企業│101 年11月│1 │ 325,340│ 16,267 │ │ │有限公司│ │ │ │ │ ├─┼────┼─────┼──┼──────┼────────┤ │13│盈翔鋼鐵│101 年11月│1 │ 106,066│ 5,303 │ │ │興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4│金囿實業│102年4月至│5 │ 5,004,996│ 250,250 │ │ │有限公司│103年3月 │ │ │ │ ├─┼────┼─────┼──┼──────┼────────┤ │15│長盈企業│102 年12月│1 │ 250,000│ 12,500 │ │ │社 │ │ │ │ │ ├─┼────┼─────┼──┼──────┼────────┤ │16│峻東企業│101 年11月│1 │ 48,510│ 2,426 │ │ │有限公司│ │ │ │ │ ├─┼────┼─────┼──┼──────┼────────┤ │17│捷琪工程│101 年11月│1 │ 138,289│ 6,914 │ │ │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8│國清五金│101 年11月│1 │ 66,027│ 3,301 │ │ │有限公司│ │ │ │ │ ├─┼────┼─────┼──┼──────┼────────┤ │19│全德鑫鐵│101 年11月│1 │ 33,478│ 1,674 │ │ │工企業社│ │ │ │ │ ├─┼────┼─────┼──┼──────┼────────┤ │20│舜勤有限│101 年11月│1 │ 42,180│ 2,109 │ │ │公司 │ │ │ │ │ ├─┼────┼─────┼──┼──────┼────────┤ │21│久旺機械│101 年11月│1 │ 425,072│ 21,254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22│倚鋼工業│101 年11月│1 │ 55,776│ 2,789 │ │ │有限公司│ │ │ │ │ ├─┼────┼─────┼──┼──────┼────────┤ │23│岡全企業│100年11月 │ │ 366,701│ 18,335 │ │ │有限公司│至101年6月│ │ │ │ ├─┼────┼─────┼──┼──────┼────────┤ │24│宏儀營造│102 年2 月│2 │ 252,800│ 12,640 │ │ │股份有限│至102 年8 │ │ │ │ │ │公司 │月 │ │ │ │ ├─┼────┼─────┼──┼──────┼────────┤ │25│台電大甲│100 年10月│1 │ 44,750│ 2,238 │ │ │發電廠 │ │ │ │ │ ├─┼────┼─────┼──┼──────┼────────┤ │26│亨伸實榮│102 年8 月│14 │ 16,993,548│ 849,680 │ │ │有股份有│至103 年1 │ │ │ │ │ │限公司 │月 │ │ │ │ ├─┼────┼─────┼──┼──────┼────────┤ │27│謙忠興業│101年7月至│4 │ 2,763,625│ 138,182 │ │ │有限公司│101年8月 │ │ │ │ ├─┼────┼─────┼──┼──────┼────────┤ │28│隆大工業│101 年7 月│5 │ 3,325,675│ 166,284 │ │ │股份有限│至101 年8 │ │ │ │ │ │公司 │月 │ │ │ │ ├─┴────┴─────┼──┼──────┼────────┤ │合計 │176 │ 143,714,277│ 6,110,842 │ │ │ │ │(編號1A已扣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