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參 與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弗瑞 代 理 人 葉至上律師 李佳霖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劉東易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東易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裁定准許參與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參與人所有於本案遭扣押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變價所得,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405 號裁定發還參與人(見本院卷第459 頁至第464 頁刑事裁定、發還款項函文),是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呂超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