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 告 王紫芳(即金罡企業社,現為金罡有限公司) 被 告 潘安 林家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