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 告 王紫芳(即金罡企業社,現為金罡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昭(已歿)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56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