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49號原 告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慶祥 被 告 呂居萬 呂錦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2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呂居萬、呂錦哲被訴對原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22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