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蘇宥宇 送達代收人 武芷安 被 告 丁志雄 被 告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13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此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