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郭俊廷 法定代理人 簡群峰 原 告 郭清福 簡阿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黃琨璋 大源汽車商場即張英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琨璋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該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主張被告大源汽車商場即張英文為被告黃琨璋之僱用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被告黃琨璋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亦無從對被告大源汽車商場即張英文請求連帶賠償,應併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