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沈登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蒼元 原 告 沈陳阿碧 沈美珍 沈美智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黃譯鋒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46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