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承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434號、第14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前(一)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侵訴字第20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侵訴字第15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77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四)因偽造文書、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443 號判處拘役20日、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五)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656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81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一)至(四)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五)(六)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6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接續執行前揭所處拘役20日,於104 年5 月13日拘役執行完畢,上開假釋於104 年6 月25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於106 年6 月初起,任職於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1 段與忠孝路2 段交岔口之「東北大餅」店舖,並於同年6 月12日至7 月8 日向同事甲○○借用搭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使用。豈料丙○○借得前開行動電話使用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前開門號使用人甲○○同意,即於附表所載之消費時間,利用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連接至網際網路,向Google Play 商店購買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HD遊戲點數(詳如附表),而虛偽表彰甲○○願付款消費之意思以行使,並將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併入前開門號電信費帳單之電磁紀錄,致Google Play 商店陷入錯誤,因而提供等值之遊戲點數予丙○○,且將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併入前開門號電信費帳單,丙○○即以此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2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甲○○、Google Play商店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商品銷售及電信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5 日台信數媒字第1070000090號函所附電信帳單付款交易資料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查被告利用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連接至網際網路,冒用告訴人名義向Google Play 商店表示購買遊戲點數之意思,上開經行動電話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文書。又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使用或變賣,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被告先後11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輕壯,竟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冒用告訴人名義,使用行動電話小額付費之機制購買網路遊戲點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Google Play 商店、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客戶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以及犯罪之獲利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就上開各次犯行取得共計5,200元之不法利益,為其犯 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姿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消費時間 │消費金額│ 消費商品 │ ├──┼──────────┼────┼────────────────────────┤ │ 1 │106年6月12日11時27分│1,0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1000點 │ ├──┼──────────┼────┼────────────────────────┤ │ 2 │106年6月12日12時1分 │1,0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1000點 │ ├──┼──────────┼────┼────────────────────────┤ │ 3 │106年6月12日12時10分│ 1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100點 │ ├──┼──────────┼────┼────────────────────────┤ │ 4 │106年6月15日10時6分 │ 1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100點 │ ├──┼──────────┼────┼────────────────────────┤ │ 5 │106年6月17日11時31分│ 3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300點 │ ├──┼──────────┼────┼────────────────────────┤ │ 6 │106年6月17日16時24分│ 3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300點 │ ├──┼──────────┼────┼────────────────────────┤ │ 7 │106年6月17日16時35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500點 │ ├──┼──────────┼────┼────────────────────────┤ │ 8 │106年6月19日12時40分│ 3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300點 │ ├──┼──────────┼────┼────────────────────────┤ │ 9 │106年6月19日12時53分│ 1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100點 │ ├──┼──────────┼────┼────────────────────────┤ │ 10 │106年7月8日14時11分 │1,0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1000點 │ ├──┼──────────┼────┼────────────────────────┤ │ 11 │106年7月8日14時11分 │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lineHD遊戲點數500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