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融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739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金額及方式向冠霖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黃建融自民國93年11月12日起至106 年12月21日止,任職於冠霖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冠霖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及業務人員,負責商品運送及向冠霖公司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於106 年9 月起至11月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所經手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交付予冠霖公司,總計以此方式侵占冠霖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324,943 元得逞。嗣因冠霖公司發覺有異,經向附表所示客戶查詢貨款支付狀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冠霖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冠霖公司之代理人高樹木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冠霖公司面試甄選報名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單、客戶收款證明單統計暨收款對帳單明細表、被告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自白書及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0000-0 號)各1 份附卷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106 年10月13日至106 年11月17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多次侵占所收取貨款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受僱於告訴人,竟擅自侵占告訴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惟念其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所失,並獲得告訴人宥恕,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67470-1 號)影本及刑事陳報狀各1 紙附卷可參,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獲得宥恕,誠如前述,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件(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定之調解條款)所示之金額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就其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324,943 元,此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還款方式,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0000-0 號)1 紙在卷可查,於此情形下,倘仍就被告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對於被告而言,實有過苛之虞,對於告訴人而言,亦相對排擠其得依調解紀錄受償之利益,本院審酌上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就上開部分不予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以期衡平。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收款客戶及地點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10月13日│一億飯城 │4,270元 │ │ │至11月13日 │○○市○○區○○路00號 │ │ ├──┼───────┼────────────────┼─────┤ │ 2 │106 年10月27日│久井明志(蘭州拉麵) │17,390元 │ │ │至11月20日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3 │106 年10月27日│日松便當店 │42,70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000號 │ │ ├──┼───────┼────────────────┼─────┤ │ 4 │106 年10月18日│新北市私立吉晟幼稚園 │2,830元 │ │ │至10月25日 │○○市○○區○○路000號 │ │ ├──┼───────┼────────────────┼─────┤ │ 5 │106 年10月30日│好風味 │14,104元 │ │ │至11月20日 │○○市○○區○○○路0段00巷00弄 │ │ ├──┼───────┼────────────────┼─────┤ │ 6 │106 年9 月至10│米之嘟小吃店 │88,800元 │ │ │月 │○○市○○區○○路00巷0 號 │ │ ├──┼───────┼────────────────┼─────┤ │ 7 │106 年10月6 日│私立承芯護理之家 │3,230元 │ │ │ │○○市○○區○○○道0段000號0樓 │ │ ├──┼───────┼────────────────┼─────┤ │ 8 │106 年10月26日│波炸雞美食店 │13,405元 │ │ │至11月18日 │○○市○○區○○○路000 號 │ │ ├──┼───────┼────────────────┼─────┤ │ 9 │106 年10月18日│品香 │19,80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街00號 │ │ ├──┼───────┼────────────────┼─────┤ │10 │106 年10月23日│豪客來平價牛排坊 │550元 │ │ │ │○○市○○區○○路000巷00號 │ │ ├──┼───────┼────────────────┼─────┤ │11 │106 年10月27日│鄭先生 │26,660元 │ │ │至11月16日 │○○市○○區○○路000 巷0 ○00號│ │ │ │ │0 樓 │ │ ├──┼───────┼────────────────┼─────┤ │12 │106年10月20日 │(陳)嘉義火雞肉飯 │14,030元 │ │ │至11月7日 │○○市○○區○○路00號 │ │ ├──┼───────┼────────────────┼─────┤ │13 │106 年11月4 日│松廚 │11,500元 │ │ │至11月11日 │新北市○○區○○街00號 │ │ ├──┼───────┼────────────────┼─────┤ │14 │106 年11月7 日│懋園食堂 │10,104元 │ │ │至11月14日 │○○市○○區○○路000 ○0 號0 樓│ │ ├──┼───────┼────────────────┼─────┤ │15 │106 年11月7 日│私立承芯護理之家 │3,005 元 │ │ │ │○○市○○區○○○道0 段000 號0 │ │ │ │ │樓 │ │ ├──┼───────┼────────────────┼─────┤ │16 │106 年11月8日 │義大利麵新莊 │3,255元 │ │ │至11月10日 │○○市○○區○○街000號 │ │ ├──┼───────┼────────────────┼─────┤ │17 │106 年10月 │貴族自強(貴族化成) │1,650元 │ │ │ │○○市○○區○○路000號 │ │ ├──┼───────┼────────────────┼─────┤ │18 │106 年11月10日│皇子炸雞 │7,67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00號 │ │ ├──┼───────┼────────────────┼─────┤ │19 │106 年11月3 日│壽司王 │14,22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000巷00號 │ │ ├──┼───────┼────────────────┼─────┤ │20 │106 年11月2 日│JUJU │21,810元 │ │ │至11月17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 │21 │106 年11月16日│金東京 │3,960元 │ │ │ │○○市○○區○○街00號 │ │ ├──┼───────┴────────────────┴─────┤ │總額│ 324,943元 │ └──┴──────────────────────────────┘ ┌──────────────────────────┐│附件: │├──────────────────────────┤│被告黃建霖應給付冠霖物流有限公司新臺幣78,000元,每期││給付6,500 元,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1 日││止,於每月1 日給付,如遇假日順延下一工作日,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冠霖物流有限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台灣企銀錦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5 ,戶名:冠霖物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