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官 選任辯護人 林奕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其中被告被訴侵害告訴人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世大公司)著作權法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已與告訴人優世大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優世大公司亦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