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楊詠喨 張瑋玲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被 告 魏丕仁 劉文天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涉嫌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404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0123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被告魏丕仁、劉文天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為本案恐嚇行為時,告訴人楊詠喨所經營之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野獸國公司)尚未與被告魏丕仁所經營之彩虹文創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公司)簽立任何辦展合作協議,野獸國公司也未向被告等收取任何款項。告訴人楊詠喨早於106 年2 月17、19、20日,已委由告訴人即野獸國公司員工張瑋玲寄發電子郵件及當面拒絕方式,告知野獸國公司拒絕與彩虹公司合作舉辦「漫威超級英雄展」,嗣因被告等於106 年2 月21日為恐嚇行為,致使告訴人楊詠喨等心生恐懼,始同意野獸國公司與彩虹公司合作,雙方於106 年3 月15日簽訂合作協議書,彩虹公司再依該合作協議書約定,支付杭州佈展費及履約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00 萬元。故被告魏丕仁前於偵查中辯稱係因野獸國公司收受彩虹公司款項後,未取得迪士尼公司授權辦展,才會指示劉文天於106 年2 月21日與告訴人等談判等語,係刻意將事件時序顛倒,檢察官未向告訴人確認被告辯解是否為真即加以採信,明顯有所違誤。 ㈡被告劉文天當天恐嚇之錄音譯文,其中使用「修理」、「掛了」、「抄掉」、「幹掉」、有公安力量可以配合之用語,並明確表明若未合作,將把大陸展場掃掉並幹掉相關人,又會將告訴人楊詠喨帶走等語,而告訴人等在臺灣縱使報案,檢警亦無法保證告訴人等24小時安全,故告訴人楊詠喨等係因遭被告魏丕仁等恐嚇而心生恐懼,不得已同意野獸國公司與彩虹公司合作,又依該合作協議書內容所載,野獸國公司本有向中國迪士尼公司洽談辦展授權事宜之義務,是告訴人等係基於契約義務,始續與被告2 人商談、聯繫授權事宜,惟承辦檢察官、高檢署卻以告訴人等於案發後未立即報案,反與被告等簽約、繼續商談提供迪士尼授權書等理由,遽認告訴人等未遭被告2 人恐嚇,應屬嚴重違誤。 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理由稱:告訴人楊詠喨等因提不出迪士尼公司之授權書,致野獸國與彩虹公司已生交易糾紛之後,才提出本件恐嚇罪告訴乙節。然上開「漫威超級英雄展」合作,實乃因被告魏丕仁等拒絕回覆中國迪士尼公司提出106 年9 月開展日期,致野獸國公司無法繼續與中國迪士尼公司洽談後續流程,而無法舉辦前開展覽,野獸國公司並因而遭中國迪士尼公司中止合作關係。告訴人楊詠喨等因此即無頻繁進出中國大陸地區之可能,故告訴人楊詠喨等為求自保人身安全,方於106 年7 月11日提起告訴以維權益。此部分駁回再議之理由亦有違誤。從而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以被告魏丕仁等涉犯恐嚇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107 年4 月11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0123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 年5 月22日認其再議為無理由,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404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在案,聲請人等於107 年6 月1 日收受該處分書後,於107 年6 月11日委任律師提出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檢察署偵查卷證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等之聲請程序合於規定,合先敘明。三、按刑事訴訟法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並新增第258 條之1 以下之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此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為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裁量權限,揆其立法旨趣,法院於此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予以事後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從而,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就證據調查方面,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固「得為必要之調查」,然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否則將使審判權過度介入偵查活動,致有侵害偵查權核心領域之虞。再按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既設有得再行起訴之例外規定,揆諸其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含「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法院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所為之必要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以免與同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避免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責,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又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而言;倘經調查之結果,猶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即不得率予交付審判,應無待言。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認定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參)。 四、卷查,本案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已清楚述明檢察官認定被告魏丕仁等2 人未構成恐嚇罪嫌之證據及理由,並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檢察官調查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其認事用法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至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劉文天所為如附表之言語,已表達特定惡害通知方式及地點,告訴人楊詠喨等係因心生畏懼,不得已與被告魏丕仁等人合作,並依照契約與被告魏丕仁等聯繫,後因被告魏丕仁等未回覆後續展覽日期,導致合作破局,始對被告魏丕仁等提告恐嚇告訴,檢察官未確認被告魏丕仁等人辯解可信性及告訴人等未立即提告之緣由,而認告訴人楊詠喨等未心生畏懼,應屬重大違誤等語,惟查,本院駁回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除引用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所載之理由外,另補充理由如下: ㈠依告訴人楊詠喨等所提出之錄音譯文,被告劉文天固有於106 年2 月21日對告訴人即野獸國公司員工張瑋玲、被害人陳昱宇宣稱如附表編號1 「公安一抓人就完蛋了」、「砰的一個」、編號2 「是真的就野獸國,真的在大陸就掛了,所以一扯下去就毀了。」、編號5 「但是我一出手,你們就是要掛了」、「他就把你幹掉,就這麼簡單。大陸要下黑手太容易了」、「公安一知道迪士尼,他媽先把迪士尼給抄了」、編號7 「同時就把一盤就抄掉了」、編號9 「我是這一次一出手你們就全部掛了」等言語,此有告訴人楊詠喨等所提出之錄音譯文1 份在卷可佐(他卷第8 至11頁),然觀諸該譯文之前後語意,被告劉文天係表達中國大陸地區之公安部門將因政治因素調查閣林公司,希望野獸國公司不要與閣林公司合作,否則將受牽連,若被告等人將在中國大陸地區透過法律程序聲請假扣押,野獸國公司將因此無法在中國大陸發展,亦無法再與迪士尼公司合作之意,其強調將利用中國大陸不透明之公安與政商關係施壓,固極為不妥且非正當,然上開不當用語,均係針對野獸國公司若不與彩虹公司合作舉辦「漫威超級英雄展」,在商業及中國大陸發展上將會受到不利益,但並未向在場之告訴人即野獸國公司員工張瑋玲表明,將對其個人法益為如何具體危害,自難認被告劉文天前開所言,已有恐嚇告訴人張瑋玲之情形。 ㈡又被告劉文天所稱如附表編號11所示「魏董本來交代,KK(告訴人楊詠喨之暱稱)一下樓就把他帶走,我們有我們的本事」等語,此前開錄音譯文在卷可佐(他卷第10頁),固有傳達針對告訴人楊詠喨個人之意,然該語意不甚明確,且查,上開錄音譯文,係告訴人張瑋玲等事前準備錄音設備蒐證後而製作,可認告訴人楊詠喨等對於106 年2 月21日與被告劉文天之會面已有所準備,參以野獸國與彩虹公司於106 年3 月13日簽立合作授權函後,告訴人楊詠喨尚有於同年3 月14日,傳送訊息予被告劉文天聯繫授權書事宜,並稱:「等等Jonathan會打給你說明,麻煩你們別再吵架. . . 態度好一點大家彼此尊重」等語,野獸國與彩虹公司再於106 年3 月15日簽立合作協議書,此有合作授權函1 份、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合作協議書在卷可憑(他卷第72、108 、110 至112 頁),過程中未見告訴人楊詠喨有何懼怕與被告劉文天接觸之情。且衡情,商業合作,在商言商,若無信任或利益考量,如何有動機合作,而一般人遭恐嚇,既知對方非善類,本應報警自保,豈有繼續與對方商談商業合作之理,然告訴人楊詠喨於案發後不僅未報警,卻反與彩虹公司簽約合作,並持續與被告劉文天聯繫,核與一般遭恐嚇後之被害反應及正常商業合作模式不符。故告訴人楊詠喨等願與彩虹公司合作,實有可能是為求野獸國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發展性而作出之商業考量,故聲請意旨稱告訴人楊詠喨是因心生畏懼,不得已與彩虹公司合作,並基於契約義務而與被告劉文天聯繫乙節,即與經驗法則有違,尚難以此遽認被告劉文天前開所言,已使告訴人楊詠喨心生畏懼。 ㈢又聲請意旨指摘被告魏丕仁之辯解,係刻意混淆被告劉文天與告訴人張瑋玲談判與事後野獸國公司因合作而收受彩虹公司款項之時間順序等語。查野獸國與彩虹公司係於106 年3 月15日簽立合作協議書,彩虹公司並於106 年3 月24日匯款予野獸國公司,此有該合作協議書及匯款單據各1 份在卷可證(他卷第110 至112 、114 頁),彩虹公司匯款時間應在被告劉文天為附表言論之後,是被告魏丕仁所辯指示被告劉文天與野獸國公司談論展覽事宜及雙方合作過程中匯款之時間先後順序,固與卷內事證不符,然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自不可因被告辯解不可採,而推論其犯行。本件被告劉文天所為附表之言語,既核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已詳如前述,且案發當時,被告魏丕仁並未在現場乙情,亦據證人張瑋玲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他卷第24頁背面),而除錄音譯文中被告劉文天之單方說法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魏丕仁有授意被告劉文天為此言論,是依現存事證,難認被告魏丕仁有為或參與本件恐嚇犯行,更無法因被告魏丕仁辯解不實,而推論其犯行。故聲請意旨認原偵查檢察官未確認其辯解真實性,被告魏丕仁所辯不實,顯涉犯恐嚇犯行等節,並不可採。 ㈣聲請意旨又稱:彩虹公司拒絕迪士尼所提之開展日期而雙方合作破局,告訴人楊詠喨等因無繼續出入中國大陸之需求,故於106 年7 月11日提出告訴,並非提不出迪士尼之授權書,而生交易糾紛後才提出恐嚇告訴,高檢署處分書之理由有所違誤等語。然查,迪士尼公司於106 年7 月12日透過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並未參與野獸國、彩虹公司合辦之上開「漫威超級英雄展」,此有存證信函1 紙在卷可證(他卷第82至87頁),可認迪士尼公司尚未正式授權該展覽。且野獸國與彩虹公司間因前開展覽之展期衍生糾紛,彩虹公司針對前開所匯款之展覽費用,對告訴人楊詠喨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告訴人楊詠喨罪嫌不足,於107 年7 月4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8933 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處分書1 份在卷可佐,又告訴人係於106 年7 月10日始具狀對被告魏丕仁提出恐嚇告訴,此有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可佐(他卷第1 頁),距離被告劉文天於106 年2 月21日為如附表所列言語,已相距近5 個月,是告訴人楊詠喨於案發後約5 個月,與彩虹公司間合作發生糾紛後,始提告本案恐嚇告訴,其提告之緣由及動機實有可疑,參以聲請意旨亦自陳是因合作破局後,已無前往中國大陸之需要,故提出告訴,亦徵本案當初容有為求在中國大陸地區發展之考量,而與彩虹公司間合作,適巧可佐證告訴人楊詠喨所稱是因遭被告劉文天等恐嚇,心生畏懼,不得不與之合作乙節,其指述容有瑕疵,是高檢署此部分駁回再議之理由,經核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難僅憑聲請人等之片面指訴及卷內現存之證據,遽為不利被告魏丕仁2 人之認定,進而以被告魏丕仁2 人涉犯恐嚇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 人涉有上揭犯行,原偵查、再議機關依偵查所得證據,認定被告魏丕仁等犯罪嫌疑不足,而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核其理由,洵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其認事用法亦未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聲請人等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為不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錄音之時間│內容 │ ├──┼─────┼──────────────────┤ │ 1 │6分28秒 │所以我一直想不通,我們這麼有誠意,跟│ │ │ │KK好好的講,那現在這個問題,我只是私│ │ │ │底下回答,這個問題事情是,「公安一抓│ │ │ │人就完蛋了」,就砰的一個就,這個野獸│ │ │ │國在大陸,如果有辦展有什麼的,跟迪士│ │ │ │尼的主管,一定都會,上海公安局就有直│ │ │ │接就那個。因為這次找的,那個魏董非常│ │ │ │強就是律師團…,律師團是公安自己找的│ ├──┼─────┼──────────────────┤ │ 2 │7分56秒 │是真的就野獸國,真的在大陸就「掛了」│ │ │ │,所以一扯下去就毀了。 │ ├──┼─────┼──────────────────┤ │ 3 │8分30秒 │我們今天,今天會來找到野獸國,是因為│ │ │ │對楊培中不信任,不是我們喜歡,我們有│ │ │ │關係,我們都不那個。那我們可以找到KK│ │ │ │、找到你們,你們應該要很感激的,「什│ │ │ │麼事就好好配合」。 │ ├──┼─────┼──────────────────┤ │ 4 │9分10秒 │魏董一直看到KK,我跟你講KK,我們做事│ │ │ │,我們是什麼人,我們做事都那麼低調,│ │ │ │要我今天到哪就到哪,我在外頭不是,「│ │ │ │你在大陸看看,我是什麼人」,不要說要│ │ │ │找魏董,找我怎麼找,「領導是怎麼見我│ │ │ │的,我傻B 的」。 │ ├──┼─────┼──────────────────┤ │ 5 │11分7秒 │我覺得我到今天都是當乖乖牌,「但是我│ │ │ │一出手,你們就是要掛了」,你們也不知│ │ │ │道魏董是幹什麼的,魏董今天能夠做成這│ │ │ │樣,魏董不是簡單的人物,我們在大陸一│ │ │ │盤就把你掃掉了…他還有另外兩個能力就│ │ │ │是你們要在那邊辦,他不行,「他就把你│ │ │ │幹掉,就這麼簡單。大陸要下黑手太容易│ │ │ │了」,可是你們都不這樣想,昨天其實是│ │ │ │給KK最後一個機會,結果你後來,你那一│ │ │ │天有打電話,其實我很不爽. . . │ │ │ │公安一知道迪士尼,他媽先把迪士尼給抄│ │ │ │了。美國人在大陸欺負我們中國人,你他│ │ │ │媽你看就好了,聯合台灣人,今天搞詐騙│ │ │ │。那我們已經把這個,上海跟閣林,然後│ │ │ │又閣林又是綠色的團體,一定給它搞成詐│ │ │ │騙,那是… │ ├──┼─────┼──────────────────┤ │ 6 │12分42秒 │「我請你叫他給我電話,那是救他的機會│ │ │ │,傻B ,你懂我意思嗎?」 │ ├──┼─────┼──────────────────┤ │ 7 │13分52秒 │你們用不用力,我們也不知道,那我們你│ │ │ │認為,以我們現在立場,為了自保,「同│ │ │ │時就把一盤就抄掉了」。在大陸,我坐在│ │ │ │那邊過來談,坐在公安局等人噱到,「這│ │ │ │些人看怎麼修理他」。怎麼可以,反正公│ │ │ │安也…反正律師打後酬,野獸國真的以後│ │ │ │真的就。野獸國這次,迪士尼就劃清界線│ │ │ │了。 │ ├──┼─────┼──────────────────┤ │ 8 │14分46秒 │不是不是,我跟你講,爭取你全部那個,│ │ │ │這個「你們兩個又是,就是真的,那掛定│ │ │ │了」,我跟你講,魏董現在他人已經在上│ │ │ │海了,魏董我跟你講,你們真的是,昨天│ │ │ │魏董已經在那邊明示又暗示,我跟魏董都│ │ │ │不是簡單的人,今天這麼低調當凱子,我│ │ │ │們一定有我們的目的. . . │ │ │ │我先他媽你一次賠償,我先把你假扣押,│ │ │ │我們老子有錢,我們辦理幾場,都是先假│ │ │ │扣押,新聞一上砰一個,「我們發媒體都│ │ │ │快,真的假的我們都有辦法搞。你說我怎│ │ │ │麼玩我們」 │ ├──┼─────┼──────────────────┤ │ 9 │15分55秒 │這樣做生意會掛,跟我們做你們一定會毀│ │ │ │掉。今天不毀後面還可以修理的,絕對不│ │ │ │是死我們的,「我死一定把你們擋在前面│ │ │ │」,我們怎麼會死到,不是這樣做生意的│ │ │ │,「你今天只有一個機會,可以救你們自│ │ │ │己,就是說譬如說,大家怎麼樣長期合作│ │ │ │」,你現在只有,我現在給兩個選擇,一│ │ │ │個選擇就是全力跟我們好好做,這是一定│ │ │ │大家加分. . . .然後KK要幹什麼…我們 │ │ │ │不把他的底,全部調出來了…「我是這一│ │ │ │次一出手你們就全部掛了」 │ ├──┼─────┼──────────────────┤ │ 10 │19分2秒 │你先聽我講,我今天其實要把話講完,我│ │ │ │最重要就把話講完,那個我今天來不是嚇│ │ │ │你的,而是事情真的很嚴重,這兩封又是│ │ │ │你們出的,這只有在法庭上,公安部去講│ │ │ │的,「到時候送檢察單位,那絕對掛了…│ │ │ │我全部把他搞成共犯」,然後再來他媽的│ │ │ │,扯到野獸國,這野獸國現在也要全世界│ │ │ │在發展,在大陸,現有要辦,還想怎麼辦│ │ │ │,運作就先停下來辦這樣子,然後我們律│ │ │ │師團一定他媽能夠看到,全部先假扣押。│ │ │ │好,再來又扯到迪士尼,「有比這個還好│ │ │ │的故事嗎?」 │ ├──┼─────┼──────────────────┤ │ 11 │23分38秒 │「魏董本來交代,KK一下樓就把他帶走,│ │ │ │我們有我們的本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