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朝培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溫育禎律師 被 告 施呈林 選任辯護人 胡智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選偵字第25號、107 年度選偵字第41號、107 年度選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朝培、施呈林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呈林係民國107 年地方公職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登記,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之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第3 屆里長候選人,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之犯行: (一)於107 年6 月間某日13時許,至有投票權人郭榮元位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住所,交付紅色包裝之茶葉禮盒,內有兩罐茶葉,包裝及茶葉罐上均載有「臺灣阿里山」字樣之茶葉禮盒1 盒予郭榮元,以此方式行求郭榮元於107 年11月24日新北市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第3 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嗣於107 年9 月19日郭榮元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製作警詢筆錄後,攜警返回其位在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 段599 巷1 號1 樓住所,將上開茶葉禮盒1 盒交付予警員扣押在案(郭榮元涉犯刑法第143 條收受賄賂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於107 年6 月間某日,至有投票權人即被告蘇朝培位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住所,交付紅色包裝之茶葉禮盒,內有兩罐茶葉,包裝及茶葉罐上均載有「臺灣阿里山」字樣之茶葉禮盒1 盒及茶盤1 組予被告蘇朝培,要求被告蘇朝培於107 年11月24日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第3 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蘇朝培亦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絡之犯意,收受被告施呈林所交付之上開賄賂之茶葉禮盒1 盒及茶盤1 組,並表示將投票支持被告施呈林。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於107 年11月13日上午8 時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蘇朝培上開住所搜索,並扣得上開茶盤1 組,始悉上情。 (三)於107 年6 月間某日,至有投票權人林滄明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住所,交付外觀為「杉林溪」或「高山茶」字樣之茶葉2 包,重量為4 兩,以密封真空包裝再以紙袋或紙盒裝著之茶葉2 包予林滄明之妻,並告以:「拿茶葉給林滄明泡」等語,以此方式暗示林滄明於107 年11月24日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第3 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林滄明之妻代林滄明收受施呈林所交付之上開賄賂之茶葉禮盒1 盒,並於林滄明返家後告知上開情事,林滄明也未將上開茶葉禮盒1 盒退還,林滄明即以此方式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絡之犯意,收受施呈林所交付之上開茶葉禮盒1 盒,嗣後隔1 、2 日,林滄明在路上遇到施呈林時並口頭表示將投票支持施呈林(林滄明涉犯刑法第143 條收受賄賂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四)於107 年7 月或8 月間某日,至有投票權人劉文良位在新北市泰山區黎明路7 號住所樓下旁邊,交付不詳茶葉禮盒1 盒予劉文良,以此方式暗示劉文良於107 年11月24日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第3 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劉文良亦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絡之犯意,收受施呈林所交付之上開茶葉禮盒1 盒(劉文良涉犯刑法第143 條收受賄賂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於107 年11月13日,被告施呈林自願至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說明案情,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4 項於107 年11月14日凌晨0 時30分當庭逮捕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施呈林就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就犯罪事實(二)、(三)、(四)所為,均係犯同條項之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被告蘇朝培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43 條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亦為同法第161 條第1 項所明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 號、第816 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其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但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身之價值高低做為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故究係賄選抑或宣傳,除審酌被告可能之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始足當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施呈林涉犯行求賄賂罪嫌及交付賄賂罪嫌及被告蘇朝培涉犯收受賄賂罪嫌,係以被告施呈林、蘇朝培於調詢及偵查中供述、證人郭榮元、賴星瑞、蔡坤標、林滄明、劉文良等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郭榮元交付茶葉禮盒予警員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茶葉禮盒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驗筆錄、茶盤照片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施呈林固坦承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其有拿2 罐茶葉到上址給郭榮元,犯罪事實(二)部分其有拿茶盤到蘇朝培家中,犯罪事實(三)部分其有拿1 斤的茶葉給林滄明,犯罪事實(四)部分則有拿2 罐即1 斤的茶葉給劉文良,然否認有何行求及交付賄賂犯行,辯稱:(一)當時其要去找王泰山(綽號豬尾),因王泰山有以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價格請我代買茶葉,但沒有看到王泰山,就將茶葉交給住在附近的郭榮元,請他將茶葉轉交給王泰山,但沒有提到我要選里長的事情,因為郭榮元是支持對方候選人張楊銘的。(二)我完全沒有拿茶葉送給蘇朝培,只是因為當時我的競選服務處成立,我打電話問說蘇朝培可否借我寄放發財車,才跟蔡坤標一起過去蘇朝培那邊借放,停好發財車後我發現車後有一個向蔡坤標借用的茶盤,就想說也借放在蘇朝培那邊,沒有提到選舉要投給我的事情,且茶盤也很老舊。(三)我有在107 年6 、7 月間過去林滄明家裡幫他修理水塔,修好後我就拿錢走了。當晚又去找林滄明泡茶,跟林滄明聊到水塔修理的事,後來茶葉泡完,我就說不然我回家拿我的茶葉過去泡看看,就拿1 斤的茶葉給林滄明,我也沒有提到說選舉要支持我,林滄明也是對手張楊銘的競選總幹事,我也不會跟他講這個。(四)我常常都有去劉文良的宮廟泡茶,這次我去找他時,就有跟他說他的宮廟人很多要茶葉,就拿2 罐茶葉給他,希望宮廟委員的事情他可以幫忙處理,因為劉文良是對手張楊銘的競選主要幹部,我當然不會拿東西請他們支持我等語。訊據被告蘇朝培固坦承施呈林有拿茶盤過來等情,然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我沒有收到施呈林送茶葉禮盒,茶盤一組是施呈林跟蔡坤標一起拿過來寄放的,他們說是有茶盤想要寄放,我說好,他們之前也沒有先電話說何時過來,我沒有跟他們提到說里長選舉時要支持誰,也沒有跟施呈林講到話等語。經查: (一)被告施呈林係107 年地方公職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登記,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之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第3 屆里長候選人。被告施呈林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交付上開茶葉、茶盤予上開各人收受等情,業據被告施呈林、蘇朝培供述明確,核與證人郭榮元、林滄明、劉文良等人證述相符,另有扣案之茶葉禮盒1 盒(2 罐)、5 罐、茶盤1 個等可參,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1.證人即收受茶葉之人郭榮元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因為施呈林當時已經宣布要參選泰山區黎明里里長,平時在里內街道都會向里民拜票尋求支持,遇到我也是會跟我拜票,所以雖然施呈林當天送我茶葉時沒有向我拜票,但我心裡明白他的用意是要我投票支持他參選黎明里里長,我就直接把茶葉收下等語(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17至22頁),而被告施呈林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證人郭榮元此部分之證言不具任意性云云,雖經本院勘驗證人郭榮元調查局詢問錄影光碟結果可知,證人郭榮元製作調詢筆錄過程中,調查官僅有就被告施呈林拿茶葉過來之情節與郭榮元確認相關細節,然無從據以看出郭榮元有何遭調查官反覆訊問或有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之情形(見本院卷二第368 至371 頁),被告施呈林辯護人爭執此部分證述不具任意性云云,固無可採。然查: ⑴依上開本院勘驗結果,證人郭榮元就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當時之情形及其是否知悉被告施呈林要參選里長等情,其係證稱: 「調:啊那時候是沒有說什麼?但他至少有這種說法,說是什麼原因,他有一個理由吧? 郭:沒有。你如果說理由,因為我本身是開廟的,常常人家都送茶葉給我。人都說這給大家信眾喝。就是這個意思啦。 調:嗯、喔~。 郭:我那邊茶葉常常都是別人送我的。 調:所以你的意思是他這樣拿來也是這樣? 郭:很正常啊。 調:你也不會說不好意思,不要收? 郭:不會,因為我這. . . 人家是要給信眾喝的。我怎麼可以說我不要? 調:放在你那裡泡茶給人喝。 郭:對、對、對。」 「調:對啊,照你這樣說,他後來,但是他是我們瞭解他是5 月18日就宣布要來選,這次要來選耶? 郭:宣布是我那時候聽的,聽人說的,我怎麼會知道。 調:你事後才知道的,那我們這樣說,他來找你的時候應該是宣布要選了你不知道而已。 郭:對,我不知道,真的。 調:他拿來之後你才聽到別人說他之前什麼時候就說要選、他要參選,對嗎?是不是這個意思? 郭:對、對。」(見本院卷二第370至371頁) ⑵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證人郭榮元於調查局訊問中已明確證稱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時,並未曾有任何言語表示,因其自已開設廟宇,常常有人贈送茶葉提供信眾飲用,其認為施呈林就是這個意思,及其是事後才聽說被告施呈林要參選里長,收受茶葉當時並不知情等語,是證人郭榮元上開調查局筆錄之記載與上開勘驗結果之語意不符之處,應以上開勘驗結果為準。 2.又證人郭榮元於偵查時證稱:當時約下午1 時,施呈林來我家敲門,就送我茶葉,裝在1 個紙袋內,裡面有2 個紙的四方盒茶葉,沒說什麼,就拿給我,我就收下。他拿來,轉頭就走了。我有開宮廟,我以為施呈林要送給信眾喝,就收下了。我收茶葉時不知道他選里長,後來知道就把茶葉送到警察局等語(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206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107 年5 月時下午1 點施呈林來敲門,當時我在睡午覺迷糊中,施呈林拿袋子裡有兩包茶葉給我,回頭就走了。我不知道施呈林當時說什麼,我聽不懂,東西放了我就繼續睡。因為我開宮廟很多信眾也常常送我茶葉,我以為他要給我的宮廟因為常有人來泡茶,要給我泡的,所以我才收下。茶葉放著我就忘記了,都沒用到,之前施呈林也沒有來過我家,也沒送過我東西。後來也沒有人來跟我要茶葉。收到茶葉前我有聽過施呈林要選里長的風聲,警員問我說是不是有收人家給的茶葉,我就把茶葉提供給警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至27頁)。 3.綜觀證人郭榮元上開於調查局、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足見證人郭榮元對於被告施呈林於交付茶葉時,並未曾有任何與選舉有關之言語表示,其當時不知施呈林要參選里長,並因自已開設宮廟,常常有人贈送茶葉供信眾使用,因而認為被告施呈林所交付之茶葉,亦是欲提供信眾使用,而其係事後才知悉被告施呈林要參選里長等情,前後證述一致,是被告施呈林在交付茶葉時既沒有提及要選舉里長,也沒有要拜託郭榮元支持等情,則被告施呈林是否有行求賄賂之意思,已有疑問。況郭榮元主觀上均係認為被告施呈林拿茶葉來之目的係要給宮廟之信眾喝,並未認知到贈送茶葉係作為投票予被告施呈林之對價,衡情被告施呈林贈送茶葉之目的容有多端,自不能憑此遽認必然係作為賄選之用途。且郭榮元當下對於被告是否已經要參選里長等情,其於歷次證稱均證稱其是在收到茶葉後才聽到別人有說被告施呈林要選里長等語,顯見其於收受當時對於被告是否要參選里長一事並不清楚,被告當下也均沒有提到,則郭榮元無從認知到該茶葉係作為賄選之對價甚明,自不得作為不利被告施呈林之認定。 4.至證人郭榮元於警詢時雖曾證稱:施呈林於107 年6 月間送我2 罐共1 斤的茶葉,當時他已經宣布要參選黎明里里長,所以他拿茶葉來尋求我的支持,當時他沒有對我說什麼,可是我知道他的用意是要我支持他,因為他當時還沒有登記參選,所以我就收下了,但我不敢拿來使用都放在家中等語云云(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7 至9 頁),然其僅稱施呈林交付茶葉時已宣布參選里長之客觀事實,但並未證述當時其主觀上對於施呈林已宣布參選等情是否知悉,且其既稱施呈林於交付茶葉禮盒時沒有說什麼(此部分核與其於調查局、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相符),卻又稱施呈林拿茶葉來尋求其支持、知道施呈林之用意是要請其支持云云,所證已然前後矛盾,且與其上開調查局、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其於收受茶葉時,並不知施呈林要參選里長,因而認為是欲提供信眾使用,其是事後才知悉施呈林要參選里長等情亦不相符;再參酌證人郭榮元於偵查時證稱:「(問:即使當時不知道,是否收到後不久聽到施呈林要選里長,知道茶葉是要你支持他?)是」等語(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207頁),亦徵證人郭榮元係於事後聽 說施呈林要參選里長後,始自行連結臆測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之動機、目的,但並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自無從執為不利被告施呈林之事證,併此敘明。 5.另證人賴星瑞雖於調詢及偵查中均證稱:107 年5 、6 月間有看到施呈林送茶葉給郭榮元,因為郭榮元有泡茶習慣,施呈林就拿出2 罐1 斤的茶葉給郭榮元,要給郭榮元泡茶用,施呈林也向郭榮元表示要請他投票支持選黎明里里長,郭榮元就說好,也有收下茶葉云云(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95、191 頁)。然其於審理時則證稱:其沒有看過施呈林送茶葉給郭榮元,也不知道施呈林與郭榮元是否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8 頁),是其前後證述顯然不符,所述已難遽信。況其證稱被告施呈林送茶葉給郭榮元時其有在場,然此核與證人郭榮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收到茶葉時賴星瑞並未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25頁)實屬不符,被告施呈林亦供稱拿茶葉給郭榮元時並無其他人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頁),則證人賴星瑞前開證述自難採信,當不足作為不利被告施呈林之證據。 6.綜上所述,此部分檢察官所舉證人郭榮元於警詢、調查局、偵查中及證人賴星瑞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言,及扣案茶葉禮盒等相關事證,僅足以證明被告施呈林有交付茶葉與證人郭榮元之事實,然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之動機、目的不一而足,檢察官所舉上開事證,並無從證明被告施呈林主觀上係出於行賄之犯意,而以該茶葉為對價,行求證人郭榮元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自非得遽以推論被告施呈林涉有此部分犯行。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施呈林涉有此部分檢察官所指之投票行求賄絡之犯行。且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9 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無論被告施呈林辯稱其交付與郭榮元之茶葉,是要請郭榮元轉交王泰山等情,是否足採,然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施呈林確有此部分投票行求賄絡之犯行,自難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求賄賂罪相繩。 (三)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1.證人賴星瑞於調查局詢問時雖證稱:施呈林有送茶盤與茶葉給蘇朝培,我在107 年6 、7 月間,有一天晚上我去找蘇朝培,在他家聊天,然後施呈林也來蘇朝培,施呈林跟1 個男性友人就帶著2 罐茶葉與1 個茶盤,就說要送給蘇朝培,要蘇朝培投票支持他,也向我尋求支持云云(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95、96頁),及於偵查時證稱:施呈林親自去蘇朝培的住處送蘇朝培茶葉及茶盤,但蘇朝培收的茶葉當下就喝掉了,當時我也在場。施呈林送茶葉、茶盤給蘇朝培時,施呈林有說支持一下,蘇朝培一樣說好阿。施呈林就說他要選里長,拜託蘇朝培支持一下,意思就是要蘇朝培投票給施呈林云云(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192 、193 頁)。然證人賴星瑞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在蘇朝培家看過一次扣案茶盤,那不是人家拿來寄放的嗎?當時我一去蘇朝培家就看到了這個茶盤,因為就放在蘇朝培家的桌上,大家去都看得到。我不知道茶盤從何而來。我沒有看過施呈林送茶葉給別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8 、212 、215 、216 頁)。足見證人賴星瑞就被告施呈林有無交付茶盤與茶葉予被告蘇朝培之重要事實,前後供述顯然不一,已難遽以採信,且其於調詢及偵查中雖均證述被告施呈林有交付茶葉、茶盤給被告蘇朝培,然其於調詢時證稱被告施呈林所交付之茶葉數量為2 罐云云,於偵查時則證稱被告蘇朝培收的茶葉當下就喝掉了云云,然並無與證人賴星瑞所證稱的2 罐茶葉有關之事證(如茶葉、茶葉罐或外包裝等)扣案,且衡諸常情,一般罐裝之茶葉數量,顯非能於短時間沖泡完畢,若謂2 罐茶葉能於交付當時即盡數飲用完畢,實與常情事理不合。再參酌證人即與被告施呈林一同載送茶盤至被告蘇朝培住處之蔡坤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寄放茶盤當時在場的有誰?)寄放茶盤當天是其與施呈林開發財車過去蘇朝培家,沒有印象蘇朝培是否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9 頁),其並未提及寄放茶盤時賴星瑞當天有在場,核與證人賴星瑞前開證述顯有不合,是賴星瑞是否有在場見聞此事,顯有疑問。是證人賴星瑞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證言,非無瑕疵可指,尚難採為不利被告施呈林、蘇朝培之事證。 2.證人蔡坤標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時均證稱:我於107 年7 、8 月間我有借茶盤給施呈林,有一天施呈林打電話跟我說他覺得茶盤太大,要自己去買小型的鐵茶盤,並把我借他的放在發財車上面,施呈林要我把茶盤載回去,那陣子我有工作在趕就沒有去載茶盤。剛好施呈林要把發財車放在蘇朝培那邊,就開著開財車把茶盤也載過去,後來發財車也停在蘇朝培住處。後來怕茶盤淋濕,蘇朝培太太才把茶盤拿進去。但當時我不在場,搬運茶盤的事情我都不太清楚等語(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87至92、279 至284 頁)。而扣案茶盤確是證人蔡坤標承攬房屋修繕工程時之屋主丟棄之物,亦據證人即屋主蔡碧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二第135 至138 頁)。是證人蔡坤標就其有將茶盤借給被告施呈林,事後被告施呈林又將該茶盤寄放在被告蘇朝培處等重要事實,歷次證述均屬相符,核與被告施呈林、蘇朝培所辯相符,足見被告施呈林、蘇朝培辯稱扣案茶盤是被告施呈林向蔡坤標借用,並暫時寄放在被告蘇朝培住處等情,並非無據。從而,被告施呈林既係基於寄放之意思而已,則無從認為其有何交付賄賂,被告蘇朝培有何收受賄賂之犯意可言。 3.至於證人蔡坤標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施呈林將上開茶盤寄放在被告蘇朝培住處時,其沒有與被告施呈林一同前往,其不在場云云(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90、283 頁),雖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寄放茶盤時,是其與被告施呈林一起開發財車過去等情不符,惟其於審理中亦證稱:當時因為趕工作很忙,車開去就趕快走我沒有想到那麼多。之前講的是我跟施呈林開發財車去,我騎摩托車跟在後面,然後我載施呈林回家再去趕工作,但今日所說的是實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0 、133 頁),是蔡坤標所述之意應係指其於當日確有到場,但時間實屬短暫,即已離開現場,故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並未到場,衡情如因時間不長故印象不深刻致有遺忘情形,亦與常情並無違背。況證人蔡坤標自調詢之始,即就確有寄放茶盤之重要事實詳為證述,由其證述之情狀觀之,若非其當時確有在場見聞,則無從如此詳細證述現場狀況。雖其於調詢及偵查中不願如實供述有在場,實可想像當時被告施呈林業已因涉及賄選案而遭檢警密集偵辦,蔡坤標亦證稱其係施呈林員工,也有幫施呈林助選等語(見選偵25卷第88頁),故於調詢及偵查中若因案情尚未明朗前,可能畏懼遭無端牽連涉案,致不願如實供述當時其有在場,至審理時始能據實陳述,實與常情亦無違背。故綜觀上情,仍應以蔡坤標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供述為可採,附此說明。 4.再就扣案茶盤之客觀狀況以觀,經證人即該茶盤原本之所有人蔡碧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蔡坤標在107 年左右有到我家幫忙整理房屋,扣案茶盤就是我家不要的茶盤,大約30多年前我先生買的,都沒在用就不要了,我就放在家裡,要整理時就叫蔡坤標幫我們將不要的東西搬走丟掉,蔡坤標也沒有說茶盤他會如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5 至137 頁)。另經本院當庭勘驗該茶盤,結果略以:(一)測量:1.重量:11.5公斤(如本院勘驗筆錄附圖1 ,下同)2.長邊:96公分(如圖2 、3 )3.短邊:43.5公分(如圖4 、5 )4.高度:含腳墊8.6 公分,木頭厚約6.4 公分(如圖6 )(二)外觀:1.茶盤材質為原木上漆,形狀為偏橢圓之不規則形(如圖7 ,以下茶盤正面方位以圖7 為基準),正面右下有一圓形軌道可供放置茶壺及流水,右上為豌豆形狀之下凹置物區,左側為竹製網格狀集水處,下側有一個排水閥,背面有4 個腳墊(如圖8 ,以下所述茶盤背面方位以圖8 為基準)。2.茶盤正面外緣處及側面,有多處掉漆缺損傷痕(如圖9 至12),圓形軌道有茶漬殘留(圖13),右側竹製網格由下往上第五橫排右側斷裂(圖14)。3.茶盤底部中央有2 處明顯損傷(如圖15、16),茶盤背面左側邊緣,有1 處掉漆缺損傷痕(如圖17)。綜上可知該茶盤之體積甚大,重量也重,表面有多處損傷及使用過之痕跡,顯非屬新品,而係屬陳舊之物品甚明,核與一般係以交付完善包裝之禮品以請託他人支持特定候選人作為賄選禮物之情形有別,實難想像被告施呈林會以此陳舊物品作為交付賄賂予他人之財物,此顯與常情有違。是被告施呈林辯稱該茶盤是舊的,係蔡坤標拿來的,因不合用故寄放於蘇朝培處等語,尚非無據。無從憑此即認為被告有交付賄賂之犯意,及被告蘇朝培有何收受賄賂之意思,顯不足認為與投票權之行使有何關聯。 5.綜上,此部分依檢察官所舉事證,無從證明被告施呈林有交付茶葉予被告蘇朝培。而被告雖有交付茶盤予被告蘇朝培,然僅係為寄放而已,無從認為被告施呈林有何交付賄賂犯行及被告蘇朝培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 (四)就犯罪事實(三)部分: 1.證人即收受茶葉之人林滄明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施呈林有拿茶葉到我住處,當時我不在家,由我太太童汶琪收下,施呈林向她表示這次要出來參選里長,可否支持他,我返家後,我太太有將此事轉達給我知道等語(見選偵第25號卷第47頁),被告施呈林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證人林滄明於調查局詢問時,有遭詢問人員明顯惡意且極具壓迫性要求更改口供之情事,其陳述顯不非具有任意性云云,惟經本院本院勘驗證人林滄明調查局詢問錄影光碟結果(如附件一所示)可知,證人林滄明於調查局證述情形,確先否認有收到被告施呈林贈送之茶葉,後經調查官多次不斷詢問,並提示被告施呈林業已承認有交付茶葉後,林滄明始為上開證述,然過程中並未見調查人員有何強暴、脅迫或虛偽、錯誤誘導之情事,證人林滄明於陳述過程中亦就調查人員之詢問逐一回答,並就相關問題詳為解釋說明,所為陳述當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尚難認不具任意性,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固非足採。 2.然證人林滄明於偵查中證稱:107年6月間我在山上做事回家後,我太太有說施呈林拿2包茶葉過來,只有說拿茶葉 給我泡。事後隔1、2天遇到施呈林,問我說要不要支持他我說好。我跟施呈林之前沒什麼往來,他也沒送東西給我過,但施呈林之前說要選里長,我心裡知道施呈林是要我支持他,我也不好意思退還等語(見選偵第25號卷第269 至273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107年3、4月時,因為我太太有認識施呈林,有一次施呈林來我家修理水塔,修好後我太太就在我家泡茶給他喝,施呈林就說他回去拿茶葉來泡一起喝。他們泡茶差不多快結束時我就回來,我太太有說這是施呈林拿來泡的茶葉,我就一起泡茶,大概半小時而已,施呈林他們夫妻回去了,過程中施呈林沒有提到要選里長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8至229頁)。足見證人林滄明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證稱被告施呈林有拿茶葉到其住處,交付予其妻童汶琪,然其對於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時,其是否在場,被告施呈林是否有請託投票支持等情,於調詢時先證稱被告施呈林拿茶葉來時,其不在場,被告施呈林是向童汶琪表示要參選里長,詢問可否支持他等語;於偵查時則證稱被告施呈林只有向童汶琪說拿茶給我泡,是事後其遇到被告施呈林,被告施呈林才詢問說要不要支持他等語;至本院審理時又改稱是被告施呈林拿茶葉過來一起泡,過程中被告施呈林沒有提過選里長之事等語。是證人林滄明就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時,是否有以之為對價而與證人林滄明期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凡此有關被告施呈林構成犯罪要件之重要事實,前後證述不符,非無瑕疵可指,已難遽採為不利被告施呈林之事證。 3.證人童汶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認識施呈林,但平時並無往來。107 年4 、5 月間因我家水塔壞掉,我有請施呈林來修理,他說家裡有一泡茶好像不錯喝,他回去就拿一點差不多2 、3 兩的茶葉來給我泡,我們就只泡一泡而已,時間一下子而已,施呈林就回去了,他也沒有提到要選里長的事情。我後來有跟林滄明說施呈林拿一點點茶葉過來泡,泡完後剩下一點點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0 至235 頁),核與被告施呈林所辯大致相符。且證人童汶琪上開所證,與證人林滄明上開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給童汶琪時,有向童汶琪表示要參選里長,詢問可否支持他云云不符,是證人林滄明於調查局所證是否屬實,顯非無疑。又依證人林滄明、童汶琪上開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被告施呈林既未提及里長選舉要支持,或要求林童汶琪需向林滄明轉達此事,亦無從憑此認為被告施呈林有以此暗示林滄明要投票支持之意思,即難認茶葉與投票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至林滄明於偵查中證稱心理知道被告施呈林要我支持他等語,然此僅係林滄明事後內心之臆測或猜想而已,為其單方面之想法,實難憑此認為被告施呈林主觀上有交付賄賂之犯意。 4.綜上,此部分無僅憑林滄明證述即認被告施呈林主觀上有何交付賄賂之犯意,也難認有何對價關係可言。 (五)就犯罪事實(四)部分: 1.證人即收受茶葉之劉文良於調詢時證稱:於107 年7 、8 月時我載我父親去醫院,剛好在路上遇到施呈林,當時施呈林送我兩盒茶葉,說要給我去聖王宮裡面泡,後來泡完我就丟棄了。送茶葉前我就有聽說施呈林要選里長,後來送茶葉時雖沒有口頭拜託我,但我大概知道他希望我支持的意思,所以簡短跟他說謝謝就離開等語(見選偵25卷第33至40頁)。然被告施呈林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證人劉文良調查局筆錄中,有關其知道被告施呈林要選里長,其知道被告施呈林是希望其支持的意思等語之記載,證人劉文良並未如此證述,不知調查局人員是如何從證人劉文良之回答中拼湊等語,經本院勘驗證人劉文良調查局詢問錄影光碟結果(詳如附件二所示),足見證人劉文良之調詢筆錄雖載稱:「送茶葉前我就有聽說施呈林要選里長,後來送茶葉時雖沒有口頭拜託我,但我大概知道他希望我支持的意思,所以簡短跟他說謝謝就離開」等語,然參以上開勘驗結果,劉文良並未為此部分證述,其係證稱對於被告施呈林宣布要參選里長一事不清楚,於5 、6 月間雖有在孫女開設的店裡遇到施呈林,並提到之後要借該處掛看板等情,被告施呈林也有說他要出來選等情,然劉文良也明確證稱其知悉被告施呈林要參選里長之時間點為7 、8 月間,故其真意尚不能逕自解讀為劉文良於收受茶葉時大概知道被告施呈林希望其支持之意思,且證人劉文良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在之前調詢時的意思不是我心裡知道施呈林要我投給他,所以送茶葉給我我也不知道是賄選。我之前是說7 月時施呈林拿茶葉給我,之後7 月多那時他是在普興宮做主委,大家說他要出來我才知道,後來我在姪女咖啡店裡我也叫他不要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9 頁),故調詢筆錄上開記載容有疑問,自應以本院上開勘驗結果為準。 2.又證人劉文良於偵查中證稱:107 年7 、8 月間施呈林有送茶葉給我,叫我拿去宮裡面泡,但沒有說什麼,因為我要送我父親去醫院,我都沒有說什麼施呈林就走了。因為施呈林先前有說要來我們宮廟擔任委員,說這2 罐茶葉你拿去泡。後續在農曆7 月半普渡時,有遇到施呈林去宮裡普渡,他在場跟所有人拜託說他要選里長,要大家選他,他那天也沒有個別跟我講話等語(見選偵第25號卷第255 至258 、423 至427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7 年7 月時施呈林剛好有在路上遇到我,我剛好在大科一路的聖王宮那裡,我那天要送我父親去醫院,施呈林就拿2 罐茶葉給我說去聖王宮裡面泡,當時沒有事先聯絡是剛好遇到。施呈林也沒有說拜託要我支持他,都沒有說什麼,拿給我就走了。那時我也還不知道他要選里長,也不知道他為何要送茶葉給我,後來我也沒問施呈林說為何會送茶葉給我。茶葉就放在宮裡有一些朋友來,大家就泡了。在施呈林送茶葉那時我還不知道他要出來選里長,因為我做過兩屆里長跟村長,那30元就有賄選了我怎麼可能不知道,如果我知道他要參選哪有可能再跟他拿茶葉。後來於107 年10月多開始我才擔任張楊銘競選總部的主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5 至242 頁)。 3.綜觀上開證人劉文良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足見證人劉文良對於被告施呈林於交付茶葉時都沒有特別說什麼,只有叫其拿到宮裡面去泡等語,前後證述均屬相符。雖劉文良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調詢筆錄後,曾證稱調查局所述「送茶葉前我就有聽說被告要選里長,後來送茶葉時雖沒有口頭拜託我,但我大概知道他希望我支持的意思」屬實等語,然劉文良於調詢時並未為此部分之證據,且其所述真意並非如此,及劉文良於審理時亦證稱當時所述並非此意,其知悉被告施呈林確定要參選的時間點為收到茶葉後等情,均如前述,是其收到茶葉時是否可能即知道被告施呈林有希望其支持之意思,實屬有疑。參以該次檢察官對於劉文良涉嫌收受賄賂罪嫌給予緩起訴處分,實難排除劉文良於偵訊時為求自己能獲得有利之處分,而未再就自己於調詢時證述不清部分說明清楚,僅附和檢察官之問題而已,自難憑此遽為不利被告施呈林之認定。 4.是依劉文良所述,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時僅有說過給其拿去宮裡泡,也有希望爭取加入聖王宮的委員等語,是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時,既沒有提到與里長選舉有關,且也表明是要給聖王宮裡泡的,劉文良於收到後也是將茶葉拿去聖王宮內泡,並未自行泡掉,則交付茶葉與投票行為間是否有對價關係,實屬有疑。況劉文良當時對於被告施呈林是否有要參選里長也不知情,被告施呈林與劉文良亦無特殊交情,僅是鄰居關係,被告施呈林如有藉此作為交付賄賂之意,理應先明確表達其有參選里長情事,否則劉文良對此既不清楚,無從藉此暗示劉文良要投票支持,自難推認有何對價關係可言。又依當時交付茶葉之狀況而言,被告施呈林並未事先聯絡好要與劉文良碰面,僅係偶然遇到劉文良,即將茶葉拿給劉文良並說拿到宮裡面泡,如被告施呈林有基於交付賄賂之意,理應特意與劉文良約好後再前往拜訪致贈茶葉,實屬較為合理,當不致於偶遇的場合為之,難認被告施呈林有藉此暗示劉文良要投票支持之意。 5.況衡情被告施呈林既要爭取擔任聖王宮之委員,其贈送茶葉可藉此博取身為聖王宮主委之劉文良及宮內信眾好感,以利其擔任委員,當時距離選舉也尚有相當期間,實難遽認為交付茶葉必然與證人劉文良之投票權行使有何對價關係。況證人劉文良於調詢時也有證稱「宮裡在泡比較複雜啦,大家買來,拿來,哪有注意到那麼多,現在是剛好在選舉才有你這麼敏感,不然普通也是…,早上進去也有拿給你看,罐子拿起來那個,那個人家也送5 斤來啊,也泡到好像剩下那罐而已。」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83 頁),足徵平時均會有人送茶葉給聖王宮,提供給信眾泡茶,則被告施呈林提供茶葉給劉文良放在宮內泡,實與一般善意提供茶葉之信眾所為相同,自難逕認與選舉有何關聯。此部分參酌被告施呈林交付茶葉之客觀情狀,實難遽認與證人劉文良投票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是被告施呈林辯稱係為希望宮廟委員的事情請劉文良幫忙處理始會交付茶葉,也沒有跟他提及選舉的事情等語,核與劉文良所述相符,其辯解尚非無據。故此部分無僅憑劉文良證述即認被告施呈林主觀上有何交付賄賂之犯意,也難認有何對價關係可言。 五、綜上所述,本案僅能證明被告施呈林有交付茶葉與郭榮元、林滄明、劉文良等人,然無法證明被告係基於行求或交付賄賂之犯意而為,或之間有何對價關係存在。就被告蘇朝培部分,可認被告施呈林僅係寄放茶盤於被告蘇朝培處而已,與賄選並無關聯。是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之有罪心證。本案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依法應諭知被告2 人均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勝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附件一:證人林滄明於調查局證述錄音錄影勘驗結果 調查局人員(下稱調):是這樣啦,這個陳正雄,就是你的巡守隊副隊長,他今天也有在林口,他今天也有做筆錄啦,他說,這個,施呈林有向黎明裡的里民劉文良、林滄明、郭榮元贈送茶葉,與你前述沒有收到茶葉不符,你怎麼解釋? 林滄明(下稱林):啊我就沒拿啊。 調:確定? 林:確定啦。 調:確定吼? 林:吼,這…。 調:你這樣講到時候前後矛盾我就不管你了喔。 林:不然要怎麼講,我就真的沒有拿到茶葉,沒有跟人收到東西。對吧? 調:我跟你講,因為現在很多人都有講到是你有拿到啦。林:吼~ 調:你自己要想想,我今天在你的住家我有跟你講到吼。林:對,我知道阿。 調:你今天…你知道我在講什麼吼? 林:你說有沒有跟人拿嘸? 調:我今天在你住家有講到,我說今天我們不是針對你啦。 林:我知道啦!我知道啦! 調:你如果一直堅持否認的話,到時候檢察官把你當作這個、當作涉嫌人就…,到時候刑期就不會幫你考量了。你如果願意配合我們的話他會幫你考量,因為我們說,我們已經跟你講得很清楚,重點不在你啦。 林:沒有啦!我沒關係。 調:你又說,你一直堅持說你確實又沒拿到。我也… 林:我就沒… 調:我當然是,當然是就這樣寫,你確實就沒拿到。因為現在很多人都說你拿到了啊。 林:我知道,我沒有收,我沒給人家收啦。 調:我知道啦吼、我知道啦吼。所以你這個怎麼講?他講的不是事實,是不是? 林:是阿,本來我就說起來正確,他就… 調:好好好,陳正雄所述不是事實啦吼。 林:就黑白侮辱啊。哩勒。 調:不是事實啦吼。 林:本來就是啊。 調:(紀錄筆錄)我確實沒有拿到施呈林贈送的茶葉禮盒。 林:對啊,他都拿一拿回去他家,哪有可能會給我咩,這個事情我是不太想查。 調:沒有、因為、不是啦!我跟你講,因為施呈林自己都已經講了他說他有給你了啦,你自己反而不承認,你這樣子…。 林:吼… 調:我送的人我都不否認了我有送給你,你結果拿的人反而不承認,你這樣很奇怪耶。 林:我說我沒跟人拿啊,我就真的沒有收啊,對吧,不然你去找他說…。 (中間無關處略) 調:所以我才跟你講,今天如果你有拿你就直接就講你有拿,這個我、我一再跟你說我們不是針對你,但是現在很多人都講到說你有拿茶葉啦,所以看你自己怎麼想,我覺得你自己還是把他想清楚。 林:我知道、我知道(調查局人員一邊陳述,林一邊應和)。我本身沒去跟人家拿到東西啦。 調:好啦,對啦。 林:啊你說的,說不定我老婆把我拿去,不知道拿去哪裡我也不知道,我要問。 調:沒有啊、不是啊,啊你… 林:我本身,我沒拿啊。 調:不是啊,我剛剛前面有問過你,我剛剛前面不是有問過你是不是你家人代收,但是你…林:我不知道、我不是跟你說我不知道。 調:你說你不可能,如果有家人代收事後會跟你講。 林:對啊,如果有人拿東西,他們會我講。 調:你現在又說要回去跟你老婆說? 林:我是想說回去,不然去給他問個實在,沒有,我就沒有,對不對。我是真的很冤枉,我不會騙你。 調:不會冤枉啦,我們不會冤枉你啦,我跟你講你有拿就有拿了啦,我們不會無緣無故找你來的啊。 林:我知道啊。 調:我跟你講現在很多人都說你有拿啦,連送的人施呈林,他都講自己他有送了,陳正雄也說他有那個了,還有那個誰,還有一個人那個去陪你送的勒,陪施呈林送的勒,都有講了好不好。 林:還有人… 調:我看是誰喔…我看一下,是不是有人。 林:實在,這個事情實在是說大條,說實在,真的要查…。 調:沒有你自己要想清楚,不是要查。 林:我知道,我知道你的好意。 調:我們現在就在查了啦,不是說我們還要查。 林:我知道啦,我知道你的好意啦,對不對!現在實際上 …。 調:我跟你講,所以我就跟你講,重點不是在你,你們都誤解了啦,你都誤解了,真的你都誤解了。 林:我知道啦!我是說意思,我現在說給你聽,有就有,沒有就是沒有,是不是? 調: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確實啊! 林:我跟你說,他不是拿去給我,我就跟你說是放在公園,放在花園後面,放在活動中心,拿一包不知道2 兩還是4 兩而已,去那裡說要給我泡,我後來才現泡。調:我跟你講你講的這個施呈林反而說沒有這回事。 林:啊,冤枉啦。這個事情,硬要咬我?我的…怎麼這麼差,沒有半斤茶葉可以泡,我就一定要跟你收那半斤茶葉?唉這,這樣的實在,說這條你說的,我知道你的好意,沒有錯,你聽懂嗎? 調:我跟你講我前面也問你了,陳正雄跟你相處融洽,沒有什麼私人恩怨,也沒有必要說去指控說你有啦,好不好。 林:我知道啦。 調:這個法院會看啊,他跟你相處沒有私人恩怨也相處融洽,你沒有拿他幹嘛要誣指說你有拿咧?不可能阿,是不是? 林:就跟你說他違規反過那邊去了。 調:所以我跟你說你自己想想看啦,自己想清楚,你這邊其實要配合我們偵查,我們檢察官那邊都說OK了,他說他們的目標都不是你這邊就對了。 林:我也是知道他們是針對這個要抓。 (中間無關略) 調:不會啦,我跟你講,人家沒有事情幹嘛要去那個勒?要去扯你勒?要去講你勒,對不對? 林:本來,我現在解釋一個給你聽,是我私下我才解釋一個給你聽啦!他本來就要我支持他啦,這樣說比較白啦,我不要啦,我怎麼可能做這個事情。 調:你現在…我跟你講啦,大家都是在那邊鄰居啦,雖然我跟你講,雖然你是支持張楊銘的啦,但是今天講施呈林拿一個禮物去送你,你也不會說拒人千里之外,反正鄉下,拿了就拿,但是,是不是? 林:實在說,我… 調:拿就拿,但是你拒絕他當面也不好,大家都鄰居你怎麼好那個勒,怎麼好拒絕他的意思勒? 林:實在說,我… 調:我跟你講,這個東西檢察官都已經考量到了這個事情,所以沒有說因為你拿這個東西,所以你會有罪,是沒有這個事情啦。 林:我知道啦、我知道啦。 調:所以我就說你再想想,你自己再想想看啦。因為現在,你看,因為現在對你不利的在哪裡?送的人施呈林都說他有送給你了,那你拿的人反而說我沒收到,那這樣很奇怪,啊陳正雄也說你有收,你有送到,有送給你,對不對。 林:冤枉喔,根本這個事情,如果說陳正雄不知道半樣啦。 調:你又說你也沒拿到,說他亂講的這樣子。 林:我現在再跟你說一個事實,你要信還是不信? 調:你講來看看啊,我這個…呵呵。 林:他現在就是要害我去死嘛!他就我說…,他叫我說你就不能說有,他現在自己跟你說有。 調:誰叫你說一定說不要說有,誰講的? 林:不要說那麼多啦! 調:不是,這個東西,所以… 林:我就開始我就很憂… 調:我跟你講這個東西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問題 林:從最開始我就很憂鬱。 調:我剛剛講的那個警察也沒有,警察就是去施呈林家簽到的時候就跟施呈林說有人在查他了。 林:我知道啦,那有人跟他講。有人要給他桶。 調:所以施呈林就,跟大家就是串了,都已經講好說不要那個什麼,所以你們的說法都已經串過了嘛,對不對? 林:是這樣,我現在說這樣你就聽懂。 調:對啊對啊,所以我就,我們都知道,因為,我跟你講,因為,為什麼你知道嗎? 林:啊我現在意思是,不是我收的,你聽懂嗎?不知道拿去放在我家,不知道是誰收的,我也沒拿回家泡。 調:好啦、那沒關係,對啦,那你既然有收了,那確實有收了嘛,對不對? 林:是,有拿,現在你說的嘛,人如果沒有到最後關頭,我不能出賣朋友啊。 調:所以我跟你講,你聽我講完。 林:我剛才不是在憂鬱,…,人做事情不能這樣。 調:你聽我講完,所以我是把整個過程都講了很清楚了。林:我知道,我聽懂。 調:我又不是說我不瞭解,去騙你,去引誘你講,我沒有這樣子吧,對不對? 林:我聽懂。我知道你是要我好。 調:我是要你好,因為今天警察那個,去施呈林家簽到的那個警察,他都承認我已經先跟施呈林講叫他小心了,所以施呈林最後才去跟每個都講,欸,都說沒有、都說沒有。 林:都說沒有。 調:所以說像蘇什麼翔炸斷手之類的,他不是也去跟他那個嗎?對不對? 林:是,所以我現在就是說,你們也不可以說我暗藏啊。調:我跟你講我知道,所以這個筆錄絕對都是喔…。 林:我不能出賣朋友,我… 調:我知道。 林:我的意思是說,你可以出賣朋友嗎? 調:我知道,所以我跟你講這個絕對就是說…。 林:這樣說拿2斤是「豪洨」啦! 調:絕對是,所以我就跟你講啊。 林:4兩的2個,2落,跟小袋子這樣。 調:我沒有,他拿半斤的拿2個啦。 林:不是、不是、不是,不可能。 調:半斤的兩盒啦,他那個就是半斤裝的啊,這個一盒就是半斤喔(塑膠袋摩擦聲),這個一盒就是半斤,這個兩盒就是一斤。 林:我的沒這麼大,他那紙盒沒那麼大個啦!他那個最多這樣啦。 調:差不多啦! 林:最多這樣啦! 調:最多這樣是4兩? 林:4兩啦,啊。 調:他拿是4兩的? 林:對啦。 調:啊4兩的喔? 林:對,4兩的。 調:4兩?2盒? 林:你現在要我說實在話我就坦白跟你說。 調:4兩的2盒是不是? 林:對。 調:啊是誰、誰…?啊你不在家? 林:我不在家。 調:誰收的? 林:啊就拿去放在我家桌上,回家我老婆在說…。 調:放在桌上? 林:嘿。 調:你家總是有人在啊。 林:我老婆他們在泡茶嗯。 調:阿茶葉咧?茶葉現在放哪? 林:我拿去都泡掉了。 調:拿去哪裡? 林:活動中心啊。 調:活動中心泡完了? 林:對啊。我就晚上去泡茶。 調:啊他什麼時候拿來的? 林:喔,好像是很靠近的時候…。 調:6月喔? 林:不知道5月還6月啦! 調:5、6月嘛! 林:對啦!你如果說要我說照實的,那是你現在說他們在說這樣,才說他有拿,叫我不要說、不能說,大家都說不能說有。 調:4兩的啦,照實說啦!(與林的聲音重疊) 調:所以我就跟你講,我們作警察會去查的啦。 林:道義上是不是說人家交代我們,我們就不要說。 調:所以我就跟你講,你…。 林:啊他現在反過頭咬我有。 調:我跟你講你這個就不能這樣講,就是說事實啊。因為你講說陳正雄說不是事實這樣就不行了啦! 林:我知道啦,我就解釋給你聽啊!是老頭子吃神明吃比較多,在道義上,人去交代我,我也不能…。 調:我知道道義上不能去講,不能去講出來,對啦! 林:你千交代萬交代,今天你又把我揭露出來,不是要害我去死? 調:沒有,問題是,我跟你講,因為我們今天這幾個吼,他們全部講的都講出來,你就沒有事嘛,啊你大家都講出來你也沒事啊! 林:對啦,我知道啦,我現在。 調:大家不會說啊這是你講的,大家都這樣講啊我不得不講啊。 林:對啊。 調:是不是這樣意思? 林:對啊。你這樣解釋,所以我剛剛在想阿。你跟我說我聽懂。 調:所以我跟你講,因為今天我們來的這幾個大家都講出來了,我當然也要講出來啊,不講出來不是我死嗎?是不是? 林:我現在意思是說不能害他們去死,對不對?道義上是不是這樣講? 調:所以你就當天你確實不在嘛? 林:對啦! 調:確實不在,是你太太收的啦! 林:對啦、對啦。 調:他來的時候,他自己一個人來的嗎? 林:我不知道。 調:你沒有問你老婆喔? 林:沒有,沒有。 調:他來的時候有沒有任何表示說什麼? 林:來幫忙的。意思說他之後要選舉要幫忙。 調:他說要選舉請你多幫忙一下是不是? 林:是。 調:這樣才符合啦呴。 林:對。 調:後來為什麼是叫你這樣? 林:後來我跟他就沒有來往。 調:我的意思是說他後來是不是有跟你說這個事情警方在查,不要去講,因為你剛剛有這樣提? 林:我知道啦,他就是交代我。 調:他有交代嘛? 林:沒有,沒有,我有去他們的店裡,理髮店。 調:(製作筆錄)經過我再次回想,陳正雄所述正確,施呈林在107 年6 月間有拿了4 兩裝的茶葉兩盒至我住處,但當時我不在家,便由我太太林童汶琪收下,施呈林向我太太表示這次要出來參選黎明里里長,請多支持、多幫忙。 林:要多幫忙。 調:幫忙參加他的競選團隊是不是? 林:對。 調:另外也多支持啦?他有沒有跟你太太講說等你先生回來要跟他講一下? 林:有啊,我回來後我太太東西放在桌上沒收,我太太沒有在管事情。 調:所以你回來之後,你太太就馬上跟你講了? 林:對,放在桌上的茶葉是外面施ㄟ放的。 調:叫你多幫忙? 林:他說到時要選舉要你多幫忙,我說隨便,好啊,怎麼會不好。 調:施呈林向我太太表示這次出來參選... 林:最實在就是這樣。 附件二:證人劉文良於調查局證述錄音錄影勘驗結果(與本案無關部分逕行省略): (一)錄影時間23分20秒至39分24秒 調查局人員(下稱調):你有收過張楊銘、施呈林的東西嗎? 劉文良(下稱劉):早一點還沒有那個的時候,茶葉啊。茶葉,他工程的有沒有,他的公司拿給我的。 調:哪一個? 劉:蛤? 調:張楊銘嗎? 劉:不是,那個「施ㄟ」。 調:張楊銘不曾送你東西? 劉:沒有。 調:不曾喔。 劉:嗯。 調:施呈林也是今年才收到嘛? 劉:茶葉嗎? 調:嘿。 劉:對啊。他就公司,說這你拿去宮裡泡,啊宮裡在泡你就普通都拿去,就拿去泡,大家在喝。 調:你說8月左右啦? 劉:差不多7月那時啦。 調:7、8月。 劉:差不多7、8月那時啦。算是宮裡大家拿去,大家用。調:他送你茶葉的過程?是7、8月的時候,你送你爸爸…? 劉:我要載我爸爸去長庚,我爸爸98歲了。 調:在哪裡遇到他的? 劉:剛好在七號旁邊那裡。 調:樓下嘛? 劉:嘿,樓下那裡,他說這個拿去宮裡泡這樣。他說這公司給你的這樣。 調:你那茶葉幾盒? 劉:2盒。 調:2盒嘛。 劉:嘿,半斤半斤的。 調:半斤半斤的,用一個袋子裝著嘛? 劉:嘿。 調:就是我給你看那個…。 劉:忘記了啦,那麼久了。 調:包裝忘記了? 劉:包裝忘記了,只有拿一個茶葉給我,1斤的。 調:2盒,總共1斤,用一個袋子裝著這樣? 劉:嘿、對對。 劉:宮裡在泡比較複雜啦,大家買來,拿來,哪有注意到那麼多,現在是剛好在選舉才有你這麼敏感,不然普通也是…,早上進去也有拿給你看,罐子拿起來那個,那個人家也送5 斤來啊,也泡到好像剩下那罐而已。 調:之後呢?茶葉拿到之後呢? 劉:後來我就載我爸爸去長庚啊,茶葉就放在我爸爸那裡,後來回來時才拿回去啊。 調:後來就是你拿去聖王宮那裡? 劉:對。去那裡泡。泡的茶葉大家自己買的,好壞我怎麼會知道。對不對?在泡我們都說好的,大家都說不錯,不然嫌棄他,以後就都不買來了。 調:嘿、嘿。 劉:喔,這選舉這麼敏感,呵呵。 調:(紀錄筆錄)上述茶葉目前在何處?(問劉)你說茶葉已經你帶去聖王宮泡,都泡完了?包裝也都不見了?都丟掉了? 劉:嗯,都不見了、都不見了。 調:(紀錄筆錄,鍵盤滑鼠聲)我都帶到…,已經都泡了。(問劉)那個包裝袋、包裝盒都丟掉了? 劉:嗯。那罐也沒得找了,都丟到垃圾袋了,垃圾車來絞一絞去了,哪有,都沒有了啦。 調:嗯。 調:就是這個嗎?那時候送的,阿里山的茶嘛? 劉:這我不知道。 調:你不知道? 劉:忘記了啦。 調:忘記了? 劉:嘿,就是用紙袋裝,不知道是什麼我不知道 調:半斤半斤這樣,還有2個盒子。 劉:嘿,兩個盒子…,用罐子裝著。如果是我們自己在買是沒有再用罐子裝啦,比較便宜,少了盒子的錢,那個盒子不知道相同還是不同,有沒有跟那個一樣我不知道,是用那個半斤裝的,那個盒子就半斤的,色澤我不知道、色澤我不知道,是用那用半斤半斤的就 對了,色澤不知道是還不是,我就不瞭解。 調:包裝一樣,但是不是這種顏色就忘記了。 劉:不知道是否相同,就像這樣,裝著。 調:(紀錄筆錄)是不是與所示照片相符記不清楚。(問劉)他就是半斤的盒子裝2 盒對嗎? 劉:對對對。兩盒買來也都差不多像這樣半斤半斤裝2 盒這樣。 調:施呈林要選里長有拜託你支持嗎? 劉:沒有。 調:沒有。 劉:在路上走路的時候有啦哪會沒有,在路上有啦。之前選舉這些事我就不理會了,我本來選就都沒有理會了。不理會之後,有啦,「施ㄟ」有說要我掛他什麼,我不要,我說我就沒在管這些事情了。 調:掛,要掛什麼? 劉:掛副主委什麼的我也不知道,我就沒在…,到後來「阿銘仔」才又叫,我說去找別人,他也是宮的委員啦。宮的委員啦,到後來他在叫,整群委員大家在說不然你去掛、去幫他忙,我才去,我去也才差不多1 個多月,差不多1 個多月前才加入他那邊而已。 調:加入…? 劉:加入張楊銘。 調:施呈林叫你支持有幾次,是遇到就跟你說。 劉:沒有,只有1次。 調:是送茶葉那天嗎? 劉:沒有、沒有,之後,後面。 調:後來又在路上遇到? 劉:他去宮裡,我那個…。 調:去宮裡拜託你? 劉:我是8月22日那裡熱鬧的樣子,聖王宮22號很熱鬧嘛, 算是他老婆去的,也不是「施ㄟ」跟我說。 調:要叫你去他那裡做競選幹部是什麼時候? 劉:忘記了,那很早,還沒、茶葉還沒,茶葉拿了之後很久,好像差不多1 、2 個月吧!那也不是「施ㄟ」說的,是他老婆和1 個女生兩個人去,說不然你來幫我們掛個什麼這樣。 調:過去一樣是你聖王宮那邊? 劉:他們整群去,說拜託你幫我掛個什麼這樣。 調:不是8月22日那天? 劉:不是、不是。另外。 調:先找你去他的競選總部做幹部? 劉:對。 調:後來才去參加你們辦桌? 劉:對。 調:差不多什麼時候去找你你記得嗎? 劉:不記得。我就不想理,我本來就不想管。「施ㄟ」現在出來就是那個王耀豊,王耀豊就是在他那裡掛總幹事,總幹事王耀豊以前就是跟我競選的,競選下去換他贏,大家就是稍微「博(音同)」自己的啊,他在那裡作總幹事,我怎麼可能又去,我是一定推掉了,我是全部推掉了。他就王耀豊在施ㄟ那裡做總幹事啊。他老婆就鬧一下,我說一下就全部推掉了,就沒有了。 (二)錄影時間02時10分53秒至3時04分00秒 調:那時候是去…他那時候去那裡是去拜託這樣喔? 劉:沒有啦,是來那裡喝涼的。我剛好…在跟他們講。也不是說真的怎麼樣,他就在做工過程來,來,剛好遇到,在那邊說這樣。選舉你不要說這些,你就阿銘我也這樣跟他說,施ㄟ我也這樣跟他說,對不對。 調:那天是宣布要參選? 劉:宣布我不知道。 調:你說你在那個早餐店遇到他喔? 劉:不是早餐店。那是我孫女在賣咖啡。 調:咖啡店喔。 劉:他在賣咖啡嗯。 調:咖啡廳喔。 劉:嗯,也沒有啦,在騎樓賣這樣而已,在騎樓下坐這樣。剛好來這樣啦。大家在那邊說「到談(音譯)」這樣啦。 調:那時候是幾月的時候?5、6月份? 劉:那時候好像不知道幾月。忘記了啦。 調:就送茶葉之前? 劉:對。茶葉之前啦,啊他那個茶葉,他那種公司,他那個,他那個公司,算是土木工程啊。 調:嗯嗯嗯。 劉:他說他那公司那個,不然拿去宮裡泡這樣。拿給我們這樣。我們怎麼知道拿一斤茶葉,什麼到這裡來。不然…對不對。就被帶到這裡來,我們就沒有就好了。調A :沒拿你們就沒事了,啊你在早餐店遇到施呈林,他是怎麼跟你說? 劉:沒有啦,他騎機車過來,我孫女認識他啊 調A:喔。 劉:我的孫女說,我們在說的他來了這樣。我想說啊,他跟人一起,最先是我孫女在說。這樣。他要去借地方,有的沒的在那裡說,他才在說,我說…。 調:喔~施呈林要借地方,跟你孫女借地方,要…? 劉:要吊看板、要吊那個這樣啦。他們在那邊講,我說,他說他要出來選啦,我說選那個哪有用,他說阿就說了,這樣,坐在那邊跟他們聊天這樣。 調A:他說要去你孫女的早餐店掛布條喔。 劉:不是掛布條啦,他說不知道是要掛什麼,我大姊後來說不要啊。 調:喔~。他這是他自己宣布,他是5 月18號就宣布他要選里長。 劉:18…? 調:那時候在你孫女的咖啡店遇到你,有拜託你幫他忙嗎? 劉:沒有啦,那我自己說,叫他別出來。 調:他不是遇到人就說拜託支持? 劉:沒有,那時候沒有。 調:那時沒有。 劉:嗯,他是不知道在哪裡工作,剛好到那邊。 調:後來你孫女有給他掛那個…? 劉:沒啦。 劉:這茶葉拿給宮裡會有事情嗎?會有事情嗎? 調:茶葉喔? 劉:對。 調:要看,你這…。 劉:茶葉拿去宮裡泡會有事情嗎? 調:你如果有剩的有繳出來就沒事。 劉:哪有剩。盒子都不見了哪有剩下。 調:喝光光了。欸?施呈林說有做你們聖王宮的委員? 劉:沒有啦,我本來就還沒給他加入啊,他有說說啦,就還沒有啊。 調:他有說要加入做你們的委員,還沒加? 劉:後來沒有啊。 調:不然他怎麼說他是你們宮的委員? 劉:他就說啊,說說我也還沒幫他入啊。還沒加進來。 調:還沒喔? 劉:算是我說,講是講,大家也說好,好啊,但是還沒加入。要等選舉結束啊。對不對。 調:嗯~。 劉:隨便想也知道如果加下去,張楊銘又再那邊,是要怎麼解。 調:施呈林是你們的委員,他也有去你們聖王宮那裡,如果人家有泡茶,他就送茶給人啊? 劉:嗯? 調:如果人家去泡茶,就送茶葉給那些去你聖王宮的人啊? 劉:沒有啦。 調:沒有你怎麼說?這樣你就知道了啊。 劉:送給我而已啊。 調:不只啦,有去那裡泡茶他也有送啊。 劉:送給誰? 調:嘿呀,我就問你啊?送給什麼人? 劉:哪有? 調:有啊,人家說有啊。 劉:有他送給誰啊? 調:去那裡泡茶的人。 劉:哪有。沒有啦。…他說有喔? 調:你說你這茶葉是什麼時候拿到的?7、8月的時候? 劉:就我去那時嘛。 調:在那個樓下那裡? 劉:嘿。 調:沒有他說他也有拿去你聖王宮那裡,他也有拿茶葉過去。 劉:沒有啦。 調:沒有嗎? 劉:沒有啦。 調:沒有嗎?沒有他怎麼說有送去你宮裡? 劉:沒有啦。 調:你還有別的宮? 劉:誰? 調:你還有別的宮? 劉:沒有。 調:只有聖王宮喔? 劉:嘿。 調:欸?他說有送去你們宮耶?生日嗎?你們應該不只收到一次吧? 劉:一次而已啦。 調:一次而已? 劉:嗯。我就只有那次而已。我只有那次而已。…只有那次而已。 調:所以他做你們的委員,表示他要出來選里長你早就知道了啊。 劉:早就知道了啊,他選里長,就是他那時候還沒那個的啊。我早就知道他要出來了,在、在幾月時風…,有人在講不是他本身講的啦。 調:嗯。 劉:有人在講啦。 調:人在講。 劉:對啊。說黎明又有一個要出來這樣。我就不知道誰…。 調:他是5月宣布嘛,是何時跟你說的? 劉:差不多3、4個月前。 調:3、4月的時候跟你說? 劉:不是啦,3 、4 個月,我們從現在算回去差不多6 、7 月那時、差不多7 、8 月那時,7 月嘛、8 月、9 月、10月、11月,差不多7 、8 月那時說的。。 調:你拿到茶葉是7、8月間,啊他…? 劉:他拿,他就說他公司拿給我的啊。 調:嘿、嘿。 劉:我剛好要載我爸爸,在我門口拿的啦。 調:嗯、嗯。 劉:在我7 號那裡,那裡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