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原 告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被 告 連文漢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被告連文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