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7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勝澤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1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勝澤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3 時50分許至同年7 月19日12時2 分許,入住告訴人陳俊宏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0 號怡閣汽車旅館(更名前為雅格汽車旅館)126 號房,因與女友吵架,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不明方式使房內電視液晶螢幕破裂及以徒手捶破牆壁上之木板裝潢而損壞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