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鴻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2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盛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鴻盛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林鴻盛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 補述「林鴻盛前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6日因公共危險案 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月21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附表一編號1稅額欄記載「580,200」應更正為「850,200」;附表一、二均補充「單位:元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8行「又被告於上開期間 ,」前,補充「被告有如上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 並補充以:按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累犯規定,業據司法院於108年2月22日公布釋字第775號解釋以「有關累犯 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亦即,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針對構成累犯者,加重本刑部分,雖未違憲,但不 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因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核屬違憲,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準此,在累犯規定尚未經立法機關修法前,本院應依前開解釋意旨,仍應審究被告之前案紀錄是否構成「累犯」,如其構成「累犯」,則應審酌其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及執行情形,與本案犯罪間之罪質、犯罪型態、間隔時間等相應之關連性,及有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等相關情狀,以符前開解釋意旨。查被告有如上所述所犯公共危險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經審酌被告所犯有該前科案件,經法院判刑在案,然其所犯罪名及犯罪類型與本案並非相同,若予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或將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是依同上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不為加重 其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使用,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逃漏稅捐等犯罪之風氣,非但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參與程度、期間及角色分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報酬額度尚少、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數額之總體情節、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所明定。經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擔任展易興業有 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可獲取代價新臺幣2萬元等語(見偵緝 字第956號卷第18頁、第19頁),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956號 被 告 林鴻盛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林鴻盛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因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建安」之人所託,為圖其所提供之報酬新臺幣(下同)2 萬元,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3、4月間某日,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印章等資料予「陳建安」,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手續,而於105 年11月至106年6月間.擔任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4樓之26「展易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易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復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負責人簽名欄內簽名,使「陳建安」得以領用展易公司銷貨所需開立之統一發票。展易公司明知於105年11月至106年6月間,並無實際自附表一所 示之宣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宣誠公司)等公司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東盟經貿有限公司(下稱東盟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宣誠公司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7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5,875,9 83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2,793,803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展易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14紙,銷售額合計56,944,529元,稅額共2,847,228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東盟公司等公司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公司遂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2,847,22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鴻盛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9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13435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7年1月23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1070361843號書函暨所附調查帳證資料、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查訪報告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訪談約談筆錄(106年2月前房屋出租人蔡秋媛)、展易公司105、106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欠稅查詢情形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存卷可佐,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林鴻盛將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提供予自稱「陳建安」之不詳之人使用,並同意以2萬元之對價,擔任展易公司之名義 負責人,而由不詳之人擔任展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顯有幫助該不詳之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之不確定故意,且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屬幫助犯。綜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嫌。又被告於上開期間,接續多次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是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提供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 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係擔任展易公司負責人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東盟公司等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284萬7,228元,係被告為上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上開公司因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本應聲請沒收並予追徵,惟稅捐稽徵法上稅賦科目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核實課徵,以計算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租稅之能力,而落實量能負擔及租稅法定之原則,是違反國家課予人民之納稅義務,國家對於違反義務之人,本有追討應納稅額並處以行政罰之權限。從而若再就東盟公司等公司上述因被告所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所得即逃漏之稅捐諭知沒收,已逾越刑法沒收制度僅為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前揭規定,對上開逃漏稅捐所得不再聲請沒收。至被告擔任展易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報酬即犯罪所得2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1 日檢 察 官 陳欣湉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 │ │ 張數 │ │ │ ├──┼─────────┼────┼─────┼─────┤ │ 1 │宣誠科技有限公司 │ 8 │17,004,000│580,200 │ ├──┼─────────┼────┼─────┼─────┤ │ 2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 30 │13,400,000│670,000 │ │ │司 │ │ │ │ ├──┼─────────┼────┼─────┼─────┤ │ 3 │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 4 │7,650,600 │382,532 │ │ │司 │ │ │ │ ├──┼─────────┼────┼─────┼─────┤ │ 4 │竑麒科技有限公司 │ 18 │7,428,570 │371,430 │ ├──┼─────────┼────┼─────┼─────┤ │ 5 │台貿通國際有限公司│ 17 │6,598,200 │329,910 │ ├──┼─────────┼────┼─────┼─────┤ │ 6 │億泰實業有限公司 │ 5 │1,534,600 │76,730 │ ├──┼─────────┼────┼─────┼─────┤ │ 7 │豪運通國際貿易有限│ 3 │1,430,013 │71,501 │ │ │公司 │ │ │ │ ├──┼─────────┼────┼─────┼─────┤ │ 8 │木辛工程有限公司 │ 2 │830,000 │41,500 │ ├──┼─────────┼────┼─────┼─────┤ │合計│ │ 87 │55,875,983│2,793,803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東盟經貿有│ 11 │5,692,738 │284,637 │ 11 │5,692,738 │284,637 │ │ │限公司 │ │ │ │ │ │ │ ├──┼─────┼──┼──────┼─────┼──┼──────┼──────┤ │ 2 │天賦國際行│ 10 │5,784,200 │289,210 │ 10 │5,784,200 │289,210 │ │ │銷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3 │台灣正音股│ 11 │8,360,000 │418,000 │ 11 │8,360,000 │418,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台北日記股│ 10 │4,001,500 │200,075 │ 10 │4,001,500 │200,07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台北門旅店│ │ │ │ │ │ │ ├──┼─────┼──┼──────┼─────┼──┼──────┼──────┤ │ 5 │沅富興有限│ 7 │1,640,000 │82,000 │ 7 │1,640,000 │82,000 │ │ │公司 │ │ │ │ │ │ │ ├──┼─────┼──┼──────┼─────┼──┼──────┼──────┤ │ 6 │信恆工程有│ 2 │281,250 │14,062 │ 2 │281,250 │14,062 │ │ │限公司 │ │ │ │ │ │ │ ├──┼─────┼──┼──────┼─────┼──┼──────┼──────┤ │ 7 │宏泰人壽保│ 5 │7,480,052 │374,004 │ 5 │7,480,052 │374,004 │ │ │險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8 │茂盛營造股│ 1 │70,338 │3,517 │ 1 │70,338 │3,51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維翰工程有│ 1 │75,950 │3,798 │ 1 │75,950 │3,798 │ │ │限公司 │ │ │ │ │ │ │ ├──┼─────┼──┼──────┼─────┼──┼──────┼──────┤ │ 10 │台開工程實│ 2 │900,000 │45,000 │ 2 │900,000 │45,00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1 │睿生興業股│22 │8,591,300 │429,565 │ 22 │8,591,300 │429,56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 │佳境欣業有│17 │429,565 │357,030 │ 17 │429,565 │357,030 │ │ │限公司 │ │ │ │ │ │ │ ├──┼─────┼──┼──────┼─────┼──┼──────┼──────┤ │ 13 │鴻楠工業有│ 6 │1,850,211 │92,510 │ 6 │1,850,211 │92,510 │ │ │限公司 │ │ │ │ │ │ │ ├──┼─────┼──┼──────┼─────┼──┼──────┼──────┤ │ 14 │達國三崎股│ 2 │3,000,290 │150,015 │ 2 │3,000,290 │150,01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5 │宏得廢五金│ 2 │666,600 │33,330 │ 2 │666,600 │33,330 │ │ │商行 │ │ │ │ │ │ │ ├──┼─────┼──┼──────┼─────┼──┼──────┼──────┤ │ 16 │國亮實業有│ 2 │409,500 │20,475 │ 2 │409,500 │20,475 │ │ │限公司 │ │ │ │ │ │ │ ├──┼─────┼──┼──────┼─────┼──┼──────┼──────┤ │ 17 │易達開發技│ 3 │1,000,000 │50,000 │ 3 │1,000,000 │50,000 │ │ │術整合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合計│ │114 │56,944,529 │2,847,228 │114 │56,944,529 │2,847,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