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成 選任辯護人 周書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佳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佳成係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1 ,下稱立成公司)之代表人,石育禎係告訴人緯統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下稱緯統公司)之代表人。緯統公司於民國105 年4 月間,承攬立成公司之「105 年度亞太電信機房設施綜合維修及拆遷建案」及「105 年度亞太電信592 站4G基地台建置工程」,雙方簽立如附表所示合約,並由緯統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2 紙(均未載發票日及到期日)作為履約保證本票,同時簽立授權書授權立成公司於緯統公司未履約時,得自行填寫上開本票到期日後存入銀行兌現。詎被告明知緯統公司均依約履行,且僅授權於緯統公司未履約時可自行填寫本票到期日,竟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6 年2 月2 日14時許,在上開本票上,填寫發票日及到期日為106 年1 月23日後,持向中國信託銀行重陽分行託收,石育禎知悉後,旋於同年2 月3 日辦理本票撤銷委託擔當付款,上開本票因而未獲兌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石育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緯統公司簽發之本票影本及被告填載發票日、到期日之本票影本各2 紙、授權書2 份、退票登記簿、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鴻網公司)107 年12月22日富鴻網字第1070094 號函暨附件資料各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建字第10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判決1 份及該案電子卷證光碟1 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緯統公司沒有根據合約履行我才去填寫本票提示等語,選任辯護人則另為其辯護稱:本件緯統公司確有違約,若被告不得填寫本票到期日及發票日,該本票根本就是廢紙,如何作為履約保證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立成公司之代表人,石育禎係緯統公司之代表人,緯統公司於上開時間,承攬立成公司上開工程,雙方簽立如附表所示合約,並由緯統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2 紙(均未載發票日及到期日)作為履約保證本票,同時簽立授權書授權立成公司於緯統公司未履約時,得自行填寫上開本票到期日後存入銀行兌現,嗣被告於該本票上填載發票日及到期日為106 年1 月23日後,持向中國信託銀行重陽分行託收,石育禎知悉後,旋於同年2 月3 日辦理本票撤銷委託擔當付款,上開本票因而未獲兌現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石育禎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上開緯統公司簽發之本票影本及被告填載發票日、到期日之本票影本各2 紙、授權書及合約書各2 份、退票登記簿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檢察官認緯統公司並無違約情事,無非係以上開證人石育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富鴻網公司函暨附件資料1 份、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相關卷證資料為據。惟查,石育禎係緯統公司之代表人,其陳述緯統公司並無違約乙事,是否全然可信,本非無疑。又上開富鴻網公司係立成公司之上游包商,其函文雖提及立成公司皆有依派工單執行各項工程,因此並無發生違約扣款、罰款或賠償金額之情事,有該函文1 份附卷可參(見偵續卷第219 至221 頁),惟立成公司並無發生違約扣款、罰款或賠償金額之情事,能否代表立成公司之下包承商緯統公司均無違約情事,其間是否有介入立成公司自行或請他人完成履約或富鴻網公司於發生違約時並未堅持依約執行扣款、罰款、請求賠償之情形,尚非無疑。況該函文內亦明確提及緯統公司係立成公司之下包承商,並無與富鴻網公司及亞太電信公司有直接之合約關係,則緯統公司究竟有無完成履約,係存在於立成公司與緯統公司間之問題,檢察官徒以富鴻網公司之函文,作為認定緯統公司並無違約之依據,尚嫌速斷。尤以,該函文中亦提及立成公司雖有依派工單完成各項工程,然在完工後之報驗作業,有部分工作未能通過最後驗收,應進行缺失改善,且未配合繳交缺失改善完工報告,因此未完成驗收、計價程序以致影響該工程之結案作業,其中105 年度亞太電信機房設施綜合維修及拆遷建工程合約未能計價請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729 元,105 年度亞太電信592 站4G基地台建置工程合約未能計價請款金額為150 萬4,500 元,目前因立成公司未通過驗收或缺失改善,富鴻網公司將不會支付上述工程款等節,亦有該函文1 份在卷可稽,則上開無法計價部分,是否係因緯統公司未能履約所致,亦非無可能。至上開民事判決及相關卷證資料部分,雖該民事判決立成公司應給付緯統公司479 萬4,794 元之工程款,惟尚難據此即認緯統公司無違約之情事,且細究緯統公司於該民事案件中之請求及民事判決之範圍,可見上開工程款之請求包括亞太電信592 站4G基地台建置工程合約部分,其中28座基站係經業主亞太電信公司完成複驗,並給付立成公司工程款,而依約以百分之90計價,其餘8 座基站係經立成公司初驗完成後送業主亞太電信公司複驗,目前複驗未合格,依約得請款百分之70,至105 年度亞太電信機房設施綜合維修及拆遷建工程合約部分,緯統公司完工並經業主亞太電信公司完驗合格部分,依約以百分之95計價,另緯統公司已完工及初驗完畢,而經業主亞太電信公司複驗不合格及未繳完報部分,依約得請款百分之70。由上可知,緯統公司於民事訴訟中請求之內容,亦自承上2 合約均有部分係未完成最終業主複驗程序,則被告辯稱緯統公司未依約履行始填載上開本票乙節,尚非全然無據。 ㈢再者,緯統公司於105 年11月13日聲明:「⒈新派工:即日起不接受甲方(即立成公司)任何新派工,待甲方回覆合約責任付款時機後才定復工機制。⒉已派工:因甲方因素而未施工者,待甲方因素解決後再進場施工。⒊已施工:依合約精神應履行的責任完成工作」,有緯統公司105 年11月13日電子郵件暨附件聲明書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9 至140 頁),可見於被告填寫提示上開本票前,立成公司與緯統公司間就派工事宜,確有發生爭議之情事。又緯統公司發信請求富鴻網公司協助召開與立成公司之協調會,於106 年1 月20日協調會會議紀錄記載:因緯統公司自105 年9 月以後就不再接受立成公司的物料盤點與提供物料清單,立成公司建議緯統公司依約儘速讓立成公司進緯統公司所有的倉庫,盤點目前的物料清單,並提供所有文件給立成公司佐證,待物料盤點完成無誤並全數歸還給亞太電信公司與富鴻網公司的觀音倉,立成公司依約支付目前已收到發票的款項,雙方同意約定星期一立成公司派員前往緯統公司乙情,亦有電子郵件3 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29 至232 頁),可見於被告填寫提示上開本票前,立成公司與緯統公司間就物料盤點事宜,亦有爭議發生。另立成公司人員分別於105 年9 月29日、12月15日發信緯統公司,表示有多件工程非歸責於亞太電信公司、富鴻網公司原因,且逾15天未有任何進度,未完工部分請在9 月30日中午前排出所有施工計畫,及緯統公司未依照雙方議定存放設備等節,有電子郵件2 份在卷可佐(見民事卷第134 頁、第159 至160 頁),均可見於被告填寫提示上開本票前,立成公司與緯統公司間就履約事宜多有爭議。㈣由上可知,立成公司與緯統公司間就履約事宜確實存在諸多爭議,則被告基此及上開授權書之授權,而填載上開本票之到期日,主觀上有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已非無疑。至所謂保證票,係指交付票據之一方違約時,受損害之他方得逕行提示求償,具物上保證之性質,基此性質,其上如有發票日漏載之情事,而發票人別無其他反對之表示,應堪認發票人含有授權持票人填寫之意。證人石育禎於偵查中證稱:當時發票日沒有填上是小姐的疏忽等語(見偵卷第114 頁反面),可見該本票未載發票日顯係漏載,而非緯統公司有意空白留待將來另行授權,堪認緯統公司以此作為履約保證而將本票交付立成公司時,已有授權立成公司填寫之意。是被告主觀上認為緯統公司已有不履約之情事,在緯統公司向其為反對之表示前,於本票上填載發票日,自無違於保證本票之性質,亦無違於緯統公司於交付本票時隱含之授權意思,與偽造有價證券之要件不合,此不因被告有無先提示本票遭以未載發票日而退票之事實而有不同,併此敘明。 ㈤從而,檢察官提出之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此外,依本院調查所得之證據,亦不足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規定,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合約 │ ├──┼────┼─────┼─────────┼────────────┤ │ 1 │緯統科技│AC0000000 │109 萬8,980元 │105 年度亞太電信機房設施│ │ │有限公司│ │ │綜合維修及拆遷建案合約 │ ├──┼────┼─────┼─────────┼────────────┤ │ 2 │緯統科技│AC0000000 │138 萬1,252 元 │105 年度亞太電信592 站4G│ │ │有限公司│ │ │基地台建置工程合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