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賈方元 被 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名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其對象固不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但對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者,須與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一併提起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33 號判決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明定之。 二、經查:本院受理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之刑事案件,檢察官係以被告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延浩、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奕捷、李金龍、蔡尚苑、賴金鑫、簡麗珠、黃子窈、黃雁宸、蔡豐益、夏子茵、林麗令、陳國楨、陳進村、林聖峯、洪昆明、陳廣澤、謝曉慧、林瑞景、林志昇、陳巖鑫、黃旭鵬、羅克偉、陳子全、陳柏憲、陳金德、黃翠華、張克勇、蔡佩岑、陳坤宏、林世凱、張華偉、黃文宏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而提起公訴,而周瑞慶並非該案之被告,原告於該刑事訴訟程序,僅對於其主張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周瑞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未與該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一併提起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自非合法,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但如就上述刑事案件有合法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與該案被告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不生影響,亦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