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朝添 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律師(法扶律師) 王青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軍德 選任辯護人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黃柏淯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黃嘉德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盧玟卉 選任辯護人 陳政宏律師 被 告 鄭奇恩 選任辯護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林肅諺 選任辯護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駿樺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陳志強 選任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叡勳 選任辯護人 彭成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嘉偉 選任辯護人 黃均熙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徨舜 選任辯護人 曾威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國棻 選任辯護人 張竹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胡原龍 選任辯護人 陳雲南律師 陳令軒律師 連復淇律師 被 告 邱喬玉 選任辯護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