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97號原 告 劉冠輝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㈡、證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97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請假證明書及薪資證明、上野車業有限公司維修估價單、全國眼鏡行統一發票影本及照片各1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迄今未由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亦未對其提起自訴,即本件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按被告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25日以108年度偵字第9797 號偵查終結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相關卷證尚未移送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科查註紀錄(載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頁)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