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游奕丞 游傳福 蕭麗娟 被 告 黃柏誠 大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上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