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瓊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陳瓊曆 陳連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亭韶律師 侯水深律師 被 告 何基盟 猛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基盟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沈 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