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詹哲雄 被 告 詹永曦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表人 邱文郁 陳政旻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 一 人 代表人 陳節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邱敘綸律師 上列被告詹永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