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7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誌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81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誌宸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接受捌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及理由 一、莊誌宸係莊訓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事務所及忠信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信國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9年至104 年間,以每公司資本額每100 萬元收取利息新臺幣(下同)2,000 元(即以千分之2 利率計算報酬)之報酬出借款項與附表所示之李壹龍、姜國煒、陳建儒、蔡添登、蔡健士、陳姵穎、楊子豎、江瑞樺、趙雅雲、潘品伸、林以真、陳宥愷、蕭瑋珉、陳暄純、簡鈞毅、朱麒睿、歐陽子弘、陳顗翔、彭睿騰、黃守仁、陳帟龍、林烽秋、趙龘譁、李政達、顏建凱、張維益、程久源、林易騰(下稱李壹龍等28人,渠等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通緝、緩起訴處分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明知附表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李壹龍等28人所設立附表所示之凱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於公司設立時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如未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分別與附表所示李壹龍等28人,共同基於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附表所示李壹龍等28人分別依莊誌宸指示開設如附表所示之凱翔公司等30家公司籌備處活期存款帳戶後,由莊誌宸提供現金,於附表所示之存入日期分別以現金或轉帳存入前開公司籌備處帳戶內後,再旋以如附表所示資金轉出日期,提領現金交還予莊誌宸,並將前開各籌備處活期存款帳戶開戶後存款餘額紀錄充作股款收足證明,分別製作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資本額變動表等不實財務報表,委由不知情之李順景、陳佳琪會計師,分別簽證出具附表所示凱翔公司等30家之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表彰附表所示凱翔公司等30家公司已收足如附表所示之股款(即登記資本額),隨後持向如附表所示之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使該管公務員審查後認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附表所示之凱翔公司等30家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審核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莊誌宸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壹龍、姜國煒、陳建儒、蔡添登、蔡健士、陳姵穎、楊子豎、江瑞樺、趙雅雲、潘品伸、林以真、陳宥愷、蕭瑋珉、陳暄純、簡鈞毅、朱麒睿、歐陽子弘、陳顗翔、彭睿騰及黃守仁等20人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趙龘譁(原名趙永達)、程久源等2 人於調查局時之證述,證人即會計師李順景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附表所示公司之登記卷宗影本共29份、前開公司籌備處陽信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29份、如附表所示公司籌備處之陽信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後存款及資金轉出交易存款憑條、存款送款單、取款條、取款暨交易指示憑條、匯款申請單各29份及大額登記表2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⑴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 條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施行。惟此次修法僅將罰金刑計算標準統一(即將銀元改為新臺幣,無須再經換算),而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刑罰效果均未變更,即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4 條之規定。⑵又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 條亦於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於107 年11月1 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就該條第3 項之文字進行修正,關於第1 項之條文內容及其刑度均未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二)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即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30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與附表所示李壹龍等28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被告雖非附表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惟與附表所示公司負責人李壹龍等28人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 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等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李順景、陳佳琪會計師出具公司資本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以遂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無從區隔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之犯行,均旨在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顯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且均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僅認各係一個犯罪行為。是上開30次犯行,皆係以概括犯意之一行為觸犯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斷。又被告為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之犯行,各犯行之基礎事實不同,且時間不同,顯為可分,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附表所示之公司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作為公司營運之用,竟與附表所示公司負責人李壹龍等28人共同持不實之文件辦理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影響政府單位對公司之管理,有礙交易安全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現無穩定工作、妻子為外籍人士,無法工作,且有2 名子女需其扶養照顧之生活狀狀況(見本院109 年7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良好及每次所受報酬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為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5 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8 小時,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獲取如附表編號1 、3 、4 、6 至15、18至23、26、28及30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報酬,均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為附表編號2、5、16、17、24、25、27及29犯行,因被告於本審理時已陳稱並未取得任何報酬,且查無被告確有獲取相關報酬之相關事證,自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4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公司名│負責人│登記資本│銀行帳戶名│存款日期│資金轉出日│登記核│犯罪所得│主 文 欄 │ │號│稱 │姓名 │金額(新│稱及帳號 │及金額 │期及金額 │准主管│(新臺幣│ │ │ │ │ │臺幣) │ │ │ │機關 │,以千分│ │ │ │ │ │ │ │ │ │ │之2 計算│ │ │ │ │ │ │ │ │ │ │) │ │ ├─┼───┼───┼────┼─────┼────┼─────┼───┼────┼─────────────┤ │1.│凱翔特│李壹龍│200萬元 │陽信銀行新│99年1 月│99年1 月22│新北市│4,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殊金屬│ │ │福簡易型分│20日存入│日提領現金│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現金200 │1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萬元 │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14號;凱翔│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特殊金屬有│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限公司籌備│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處李壹龍 │ │ │ │ │。 │ ├─┼───┼───┼────┼─────┼────┼─────┼───┼────┼─────────────┤ │2.│誠觀有│姜國煒│1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0 年11│100 年11月│臺北市│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限公司│ │ │福簡易型分│月11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99萬9,90│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100 萬元│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 號;誠觀│ │ │ │ │ │ │ │ │ │ │有限公司籌│ │ │ │ │ │ │ │ │ │ │備處 │ │ │ │ │ │ ├─┼───┼───┼────┼─────┼────┼─────┼───┼────┼─────────────┤ │3.│宸右興│陳建儒│3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1 │101 年1 月│新北市│6,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業有限│ │ │福簡易型分│月11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29 9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233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94號;宸右│、同年月│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 │ │興業有限公│12 日 存│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司籌備處陳│入現金67│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建儒 │萬元 │ │ │ │。 │ ├─┼───┼───┼────┼─────┼────┼─────┼───┼────┼─────────────┤ │4.│帝洲有│蔡添登│1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3 │101 年3 月│新北市│2,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限公司│ │ │福簡易型分│月14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99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1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41號;帝洲│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有限公司籌│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備處蔡添登│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5.│堂興開│蔡健士│5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5 │101 年5 月│新北市│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發建設│ │ │福簡易型分│月11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股份有│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4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限公司│ │ │0000000000│32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04號;堂興│、同年月│ │ │ │ │ │ │ │ │ │開發建設股│14日存入│ │ │ │ │ │ │ │ │ │份有限公司│現金180 │ │ │ │ │ │ │ │ │ │籌備處蔡健│萬元 │ │ │ │ │ │ │ │ │ │士 │ │ │ │ │ │ ├─┼───┼───┼────┼─────┼────┼─────┼───┼────┼─────────────┤ │6.│晶燦科│陳姵穎│5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9 │101 年9 月│新北市│1萬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技股份│ │ │福簡易型分│月12日存│17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4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428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09號;晶燦│、同年月│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科技股份有│13 日 存│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限公司籌備│入現金72│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處陳姵穎 │萬元 │ │ │ │。 │ ├─┼───┼───┼────┼─────┼────┼─────┼───┼────┼─────────────┤ │7.│宏豎工│楊子豎│3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11│101 年12月│新北市│6,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程有限│ │ │福簡易型分│月30日存│3 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2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3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54號;宏豎│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 │ │工程有限公│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司籌備處楊│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子豎 │ │ │ │ │。 │ ├─┼───┼───┼────┼─────┼────┼─────┼───┼────┼─────────────┤ │8.│建順儀│江瑞樺│2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2 年1 │102 年1 月│新北市│4,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器有限│ │ │福簡易型分│月15日存│16 日 提領│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現金199 萬│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2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84號;建順│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儀器有限公│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司籌備處李│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秋麗 │ │ │ │ │。 │ ├─┼───┼───┼────┼─────┼────┼─────┼───┼────┼─────────────┤ │9.│杰雲科│趙雅雲│1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2 年1 │102 年1 月│新北市│2,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技有限│ │ │福簡易型分│月28日存│30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99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1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51號;杰雲│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科技有限公│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司籌備處趙│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雅雲 │ │ │ │ │。 │ ├─┼───┼───┼────┼─────┼────┼─────┼───┼────┼─────────────┤ │10│伸展創│潘品伸│2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2 年4 │102 年4 月│新北市│4,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意行銷│ │ │福簡易型分│月8 日存│10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1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2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54號;伸展│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創意行銷有│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限公司籌備│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處潘品伸 │ │ │ │ │。 │ ├─┼───┼───┼────┼─────┼────┼─────┼───┼────┼─────────────┤ │11│合皿子│林以真│1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3 年11│103 年11月│新北市│2,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有限公│ │ │福簡易型分│月25日存│27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99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1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31號;合皿│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子有限公司│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籌備處林以│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真 │ │ │ │ │。 │ ├─┼───┼───┼────┼─────┼────┼─────┼───┼────┼─────────────┤ │12│升爵國│陳宥愷│4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4 年5 │104 年5 月│臺北市│8,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際有限│ │ │福簡易型分│月15日存│18 日 提領│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現金100 萬│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400 萬元│元、同年月│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85號;升爵│ │19日提領現│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 │國際有限公│ │金49萬9,00│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司 │ │0 元、同年│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 │ │月20日提領│ │ │。 │ │ │ │ │ │ │ │現金49萬9,│ │ │ │ │ │ │ │ │ │ │000元、同 │ │ │ │ │ │ │ │ │ │ │年月22日提│ │ │ │ │ │ │ │ │ │ │領現金200 │ │ │ │ │ │ │ │ │ │ │萬1,900 元│ │ │ │ ├─┼───┼───┼────┼─────┼────┼─────┼───┼────┼─────────────┤ │13│華聯廣│蕭瑋珉│100萬元 │永豐銀行中│104 年11│104 年11月│新北市│2,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告有限│ │ │港分行帳號│月12日存│13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 │入現金 │金100 萬元│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100 萬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2944號;蕭│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瑋珉- 華聯│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廣告有限公│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司籌備處 │ │ │ │ │。 │ ├─┼───┼───┼────┼─────┼────┼─────┼───┼────┼─────────────┤ │14│極真有│陳暄純│500萬元 │永豐銀行中│104 年11│104 年11月│新北市│1萬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限公司│ │ │港分行帳號│月13日存│17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 │ │ │: │入現金10│金500 萬元│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萬0,568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2671號;陳│元、同年│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冠群- 極真│月16日轉│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有限公司籌│入489 萬│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備處 │9,432 元│ │ │ │。 │ ├─┼───┼───┼────┼─────┼────┼─────┼───┼────┼─────────────┤ │15│懿承設│簡鈞毅│5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5 年11│105 年11月│新北市│1萬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計工程│ │ │福分行帳號│月15日轉│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 │帳存款 │金427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317 萬 │5000元、同│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64號;懿承│2,500 元│年月17日提│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設計工程有│、現金存│領現金30萬│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限公司籌備│入182 萬│元、同年月│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處簡鈞毅 │7,500 元│18日提領現│ │ │。 │ │ │ │ │ │ │ │金42萬 │ │ │ │ │ │ │ │ │ │ │4,900 元 │ │ │ │ ├─┼───┼───┼────┼─────┼────┼─────┼───┼────┼─────────────┤ │16│豐華室│朱麒睿│1,000 萬│陽信銀行新│104 年3 │104 年3 月│臺北市│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內設計│ │元 │福簡易型分│月13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500 萬元│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747 萬 │、同年月3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1號;豐華│6815元、│月17日提領│ │ │ │ │ │ │ │ │室內設計有│同年月16│現金499 萬│ │ │ │ │ │ │ │ │限公司籌備│日轉入 │9,900 元 │ │ │ │ │ │ │ │ │處朱靖勝(│252 萬 │ │ │ │ │ │ │ │ │ │已更名朱麒│2,185 元│ │ │ │ │ │ │ │ │ │睿) │ │ │ │ │ │ ├─┼───┼───┼────┼─────┼────┼─────┼───┼────┼─────────────┤ │17│丰華科│朱麒睿│1,000 萬│陽信銀行新│104 年5 │104 年5 月│臺北市│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技有限│ │元 │福簡易型分│月15日存│18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1000萬元│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1000萬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8號;丰華│ │ │ │ │ │ │ │ │ │ │科技有限公│ │ │ │ │ │ │ │ │ │ │司籌備處朱│ │ │ │ │ │ │ │ │ │ │靖勝(已更│ │ │ │ │ │ │ │ │ │ │名朱麒睿)│ │ │ │ │ │ ├─┼───┼───┼────┼─────┼────┼─────┼───┼────┼─────────────┤ │18│鷗恩氏│歐陽子│2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4 年7 │104 年7 月│新北市│4,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國際有│弘 │ │福簡易型分│月14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限公司│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1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2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70號;鷗恩│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氏國際有限│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公司籌備處│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19│協錸運│陳顗翔│500萬元 │永豐銀行中│105 年3 │105 年3 月│新北市│1萬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國際有│ │ │港分行帳號│月15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限公司│ │ │: │入現金 │金500 萬元│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500 萬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3404號;陳│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顗翔- 協錸│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運國際有限│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公司籌備處│ │ │ │ │。 │ ├─┼───┼───┼────┼─────┼────┼─────┼───┼────┼─────────────┤ │20│承創人│彭睿騰│7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5 年5 │105 年5 月│臺中市│1 萬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力資源│ │ │福簡易型分│月13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4,000 元│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49萬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700 萬元│9,000 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07號;承創│ │同年月17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 │ │ │ │人力資源有│ │提領現金65│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限公司籌備│ │萬0,900 元│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 │ │ │ │ │處彭一峻(│ │ │ │ │價額。 │ │ │ │ │ │已更名彭睿│ │ │ │ │ │ │ │ │ │ │騰) │ │ │ │ │ │ ├─┼───┼───┼────┼─────┼────┼─────┼───┼────┼─────────────┤ │21│大旺開│黃守仁│500萬元 │陽信銀行新│99年7 月│99年7 月16│臺北市│1萬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發有限│ │ │福簡易型分│12日存入│日提領現金│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現金48 │4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萬元、同│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03號;大旺│年月13日│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開發有限公│存入現金│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司籌備處徐│49萬元及│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憶芬 │轉入98 │ │ │ │。 │ │ │ │ │ │ │萬8,164 │ │ │ │ │ │ │ │ │ │ │元、同年│ │ │ │ │ │ │ │ │ │ │月14日轉│ │ │ │ │ │ │ │ │ │ │入263 萬│ │ │ │ │ │ │ │ │ │ │3,379 元│ │ │ │ │ │ │ │ │ │ │及存入現│ │ │ │ │ │ │ │ │ │ │金40萬 │ │ │ │ │ │ │ │ │ │ │8,457 元│ │ │ │ │ ├─┼───┼───┼────┼─────┼────┼─────┼───┼────┼─────────────┤ │22│昕彤不│陳帟龍│100萬元 │陽信銀行新│99年7 月│99年7 月14│新北市│2,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動產有│ │ │福簡易型分│9 日存入│日提領現金│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限公司│ │ │行帳號: │現金54萬│40萬元、同│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元、同年│年月15日提│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47號;昕彤│7月12 日│領現金45萬│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不動產有限│存入46萬│元、同年月│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公司籌備處│元 │16日提領現│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陳帟龍 │ │金14萬 │ │ │。 │ │ │ │ │ │ │ │9,900 元 │ │ │ │ ├─┼───┼───┼────┼─────┼────┼─────┼───┼────┼─────────────┤ │23│金沺有│林烽秋│68萬元 │陽信銀行新│99年9 月│99年9 月15│臺北市│1,36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限公司│ │ │福簡易型分│10日存入│日提領現金│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 │ │ │行帳號: │現金68萬│67萬9,900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元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76號;金沺│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 │ │ │ │ │有限公司籌│ │ │ │ │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備處林烽秋│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24│紅銘人│趙龘譁│5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2 │101 年2 月│經濟部│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力仲介│ │ │福簡易型分│月1 日存│3 日提領現│中部辦│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499 萬 │公室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5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6號;紅銘│ │ │ │ │ │ │ │ │ │ │人力仲介有│ │ │ │ │ │ │ │ │ │ │限公司籌備│ │ │ │ │ │ │ │ │ │ │處施麗美 │ │ │ │ │ │ ├─┼───┼───┼────┼─────┼────┼─────┼───┼────┼─────────────┤ │25│江作國│趙龘譁│500萬元 │陽信銀行新│99年9 月│99年9 月28│新北市│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際股份│ │ │福簡易型分│24日存入│日提領現金│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現金500 │4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萬元 │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4號;江作│ │ │ │ │ │ │ │ │ │ │國際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籌備│ │ │ │ │ │ │ │ │ │ │處 │ │ │ │ │ │ ├─┼───┼───┼────┼─────┼────┼─────┼───┼────┼─────────────┤ │26│軍達國│李政達│1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3 │101 年3 月│臺北市│2,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際資產│ │ │福簡易型分│月14日存│16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管理有│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99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限公司│ │ │0000000000│1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54號;軍達│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國際資產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理有限公司│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籌備處李政│ │ │ │ │。 │ │ │ │ │ │達 │ │ │ │ │ │ ├─┼───┼───┼────┼─────┼────┼─────┼───┼────┼─────────────┤ │27│誼大美│顏建凱│1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8 │101 年8 月│新北市│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麗事業│ │ │福簡易型分│月15日存│17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99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1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9號;誼大│ │ │ │ │ │ │ │ │ │ │美麗事業有│ │ │ │ │ │ │ │ │ │ │限公司籌備│ │ │ │ │ │ │ │ │ │ │處 │ │ │ │ │ │ ├─┼───┼───┼────┼─────┼────┼─────┼───┼────┼─────────────┤ │28│帝威物│張維益│5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1 年11│101 年11月│新北市│1萬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流有限│ │ │福簡易型分│月28日轉│30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公司 │ │ │行帳號: │帳存款 │金499 萬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00000000│500 萬元│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47號;帝威│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 │ │物流有限公│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司籌備處張│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維益 │ │ │ │ │。 │ ├─┼───┼───┼────┼─────┼────┼─────┼───┼────┼─────────────┤ │29│展竣建│程久源│1600 萬 │陽信銀行新│102 年9 │102 年9 月│經濟部│無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設開發│ │元 │福簡易型分│月16日存│17日提領現│中部辦│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股份有│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1,599 萬│公室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限公司│ │ │0000000000│1,600 萬│9,900 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2號;展竣│元 │ │ │ │ │ │ │ │ │ │建設開發股│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籌備處葉惠│ │ │ │ │ │ │ │ │ │ │鳳 │ │ │ │ │ │ ├─┼───┼───┼────┼─────┼────┼─────┼───┼────┼─────────────┤ │30│貳玖設│林易騰│200萬元 │陽信銀行新│104 年2 │104 年2 月│新北市│4,000元 │莊誌宸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 │ │計工程│ │ │福簡易型分│月3 日存│5 日提領現│政府 │ │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 │ │有限公│ │ │行帳號: │入現金 │金200 萬元│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司 │ │ │0000000000│200 萬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19號;貳玖│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設計工程有│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限公司籌備│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處林易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