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71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2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志豐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洪志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審簡字第1949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悛悔,於109 年1 月25日20時8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7-11便利商店內,見該店店員吳怡均所有之IPHONE XS MAX 手機(含SIM 卡,門號詳卷)1 支及行動電源1 個(共價值新臺幣〈下同〉3 萬1,000 元)放在店內用餐區桌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上開手機及行動電源,得手後隨即離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期間,以上開竊得之手機連同SIM 卡連接網際網路至GooglePlay 商店,點選電信代扣之頁面,輸入上開SIM 卡門號及認證碼等帳號密碼資料,冒用吳怡均名義表示同意將以該門號進行小額付費服務支付費用之方式,佯裝為吳怡均下單購買如附表所示「星城Online」共1 萬2,000 元之遊戲點數,而偽造不實之電磁紀錄後行使之,致Google Play 商店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誤信吳怡均或其授權之人有付款消費購買遊戲點數之意思,且同意將遊戲點數之價金,併計入吳怡均所申辦之中華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帳單中,而提供上開訂購之遊戲點數至洪志豐指定之遊戲帳號帳戶內,洪志豐因此獲得使用線上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另附表編號7 、22、23、26、27所示之交易失敗,洪志豐因而未遂,足生損害於吳怡均、Google Play 商店及中華電信公司管理帳號及電信費用之正確性。嗣吳怡均於109 年1 月25日20時15分許發現其上開物品遭竊,旋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發現洪志豐涉有重嫌,於109 年1 月26日至洪志豐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住處查訪,經洪志豐同住親人同意進入搜索,在該址洪志豐房間內扣得上開手機1 支(未含SIM 卡),警復於109 年2 月11日7 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查獲洪志豐,並當場扣得上開行動電源1 個(上開手機及行動電源均已發還與吳怡均)。 二、案經吳怡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怡均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行動電話帳單GooglePlay代付交易查詢資料、網頁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另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59 條之規定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但書規定將罰金刑數額提高為3 倍,並非法律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期間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既遂、未遂(交易失敗部分)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既遂、未遂罪(交易失敗部分)及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起訴書雖漏未就被告詐欺得利未遂罪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經起訴論罪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幫助犯詐欺得利之犯罪前科紀錄,未能謹慎守法,猶再犯本件詐取遊戲點數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之解釋意旨,爰加重其刑,另被告前次竊盜之犯行於99年間相距已遠,並無一再為同類犯行之顯然惡性,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復未獲同意或授權,冒用告訴人名義,使用行動電話小額付費之機制購買網路遊戲點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Goog le Play商店、中華電信公司對於客戶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罪取得共計1 萬2,000 元之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之IPHONE XS MAX 手機1支 及行動電源1 個,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所竊得之SIM 卡,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惟SIM 卡僅係電信公司提供各項電信服務之媒介載體,本身價值不高,且經告訴人向電信公司辦理停話後,即無法再予使用,客觀財產價值低微,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59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提起公訴,檢察官蔣政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交易時間(原始時區) │消費金額│ 消費資訊 │ ├──┼───────────┼────┼───────────────────────┤ │ 1 │109 年1 月25日22時16分│ 1,000元│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 ├──┼───────────┼────┼───────────────────────┤ │ 2 │109 年1 月25日22時18分│ 1,000元│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 ├──┼───────────┼────┼───────────────────────┤ │ 3 │109 年1 月25日22時19分│ 1,000元│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 ├──┼───────────┼────┼───────────────────────┤ │ 4 │109 年1 月25日22時19分│ 1,000元│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 ├──┼───────────┼────┼───────────────────────┤ │ 5 │109 年1 月25日22時20分│ 1,000元│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 ├──┼───────────┼────┼───────────────────────┤ │ 6 │109 年1 月25日22時21分│ 1,000元│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 ├──┼───────────┼────┼───────────────────────┤ │ 7 │109 年1 月25日22時21分│交易失敗│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0點 │ ├──┼───────────┼────┼───────────────────────┤ │ 8 │109 年1 月25日22時22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9 │109 年1 月25日22時23分│ 3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300 點 │ ├──┼───────────┼────┼───────────────────────┤ │ 10 │109 年1 月25日22時23分│ 1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 點 │ ├──┼───────────┼────┼───────────────────────┤ │ 11 │109 年1 月25日22時24分│ 1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 點 │ ├──┼───────────┼────┼───────────────────────┤ │ 12 │109 年1 月25日22時25分│ 3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300 點 │ ├──┼───────────┼────┼───────────────────────┤ │ 13 │109 年1 月25日22時25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14 │109 年1 月25日22時26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15 │109 年1 月25日22時26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16 │109 年1 月25日22時27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17 │109 年1 月25日22時28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18 │109 年1 月25日22時28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19 │109 年1 月25日22時29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20 │109 年1 月25日22時30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21 │109 年1 月25日22時30分│ 5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22 │109 年1 月25日22時31分│交易失敗│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0 點 │ ├──┼───────────┼────┼───────────────────────┤ │ 23 │109 年1 月25日22時31分│交易失敗│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300 點 │ ├──┼───────────┼────┼───────────────────────┤ │ 24 │109 年1 月26日2 時17分│ 1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 點 │ ├──┼───────────┼────┼───────────────────────┤ │ 25 │109 年1 月26日2 時17分│ 100元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 點 │ ├──┼───────────┼────┼───────────────────────┤ │ 26 │109 年1 月26日2 時18分│交易失敗│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100 點 │ ├──┼───────────┼────┼───────────────────────┤ │ 27 │109 年1 月26日2 時19分│交易失敗│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數50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