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49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楊進坤 江楊美雲 楊美鳳 楊進河 楊湘華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楊進益 江麗君 上列被告因侵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共同代理人」應更正為「共同代理人張秀夏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3349號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共同代理人張秀夏律師,已有前開規定所指顯然錯誤之情,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