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雅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696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夾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雅妮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9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皮夾1個經鑑定為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雅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9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惟前開案件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夾1 個,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人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仿冒物品乙節,有世大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8日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頁面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卷第27至28頁、第33頁至41頁)。揆 諸前揭說明,前開扣案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