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蔡翼陽 被 告 蔡裕斌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裕斌、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蔡裕斌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41號),經原告蔡翼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