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鄭國州、陳秋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鄭國州 被 告 陳秋霖 友盛紙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麗冠 上列被告陳秋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