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賴金花 賴正浩 許靜芬 許正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蔡頤奕律師 簡雅君律師 被 告 葉茂強 被 告 力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慧 上列被告葉茂強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19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