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2號原 告 李萬芬 李萬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 被 告 余偉齊 泰盈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瑟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